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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開平市出租屋屋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出租屋屋主:
新修訂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進一步規范租賃房屋治安秩序,保障您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現將《規定》的核心要求向您重點告知,請您積極配合、依法經營:
一、經營責任要知道
同一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有十間以上房間或者二十張以上床位集中出租的,應當落實下列治安防范措施:
1、建立符合實際的治安管理制度;
2、配備或者指定管理人員;
3、在租賃房屋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區域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留存視頻圖像信息時長不得少于三十日;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留存期滿,對已經實現處理目的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予以刪除。
4、在租賃房屋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懸掛、張貼或者擺放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宣傳教育資料。
5、時租、日租公寓經營者除落實以上治安防范措施外,還應當確保二十四小時有專職人員管理,落實來訪人員登記制度。
二、未成年人保護要知道
以小時、日計算租期的租賃房屋,接受未成年人入住時,應當詢問并記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并加強安全巡查,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三、處罰規定要知道
1、出租人未按照規定登記租賃房屋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未落實《規定》第十六條中的管理、安裝視頻監控以及宣傳等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未落實《規定》第十七條中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未落實二十四小時專職人員管理或者來訪人員登記制度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未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措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出租屋治安管理關乎千家萬戶的平安幸福,依法經營是您的責任,公安機關呼吁廣大出租屋屋主積極配合,落實新《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盡快做好人防物防技防整改,讓我們攜手共建安全有序的居住環境,為平安開平建設貢獻力量!
開平市公安局
2026年3月6日

編輯:暉
一審:平
二審:艷
三審: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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