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陳某與王某系夫妻,育有陳某順、陳某花、陳某玉、陳某文、陳某紅、陳某芳六名子女。1998年11月,陳某順因工齡優惠、供暖證明問題,以父親陳某的名義與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買一號房屋。
陳某順于簽約當日支付預付款1.5萬元,2000年7月支付剩余購房款40766元。2000年8月,一號房屋登記至陳某名下,由陳某順長期居住使用,核心購房憑證均由其持有。
陳某分別于1998年12月、2007年8月出具兩份書面材料,明確一號房屋由陳某順出資,實際所有權歸陳某順。陳某于2011年去世,王某于2021年去世后,陳某順起訴請求確認借名買房關系成立,要求五名被告協助辦理過戶。
庭審中,陳某花、陳某玉、陳某文、陳某紅認可原告訴求及證據;陳某芳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及質證意見。
裁判結果
1.確認陳某順與陳某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2. 陳某芳、陳某花、陳某玉、陳某文、陳某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陳某順辦理一號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法院說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核心爭議為借名買房合意及實際權利人認定。
陳某順實際支付全部購房款、長期占有使用房屋并持有核心憑證,結合陳某親筆書寫的材料,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四名被告的認可意見,進一步佐證事實真實性。
陳某芳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據現有證據裁判。陳某去世后,其繼承人應履行協助過戶義務,故法院支持陳某順全部訴請。
勝訴辦案心得
1. 證據鏈是核心:借名合意(書面說明、遺言)與實際出資(付款憑證)、實際使用(居住證明)證據相互印證,是勝訴關鍵。實踐中應留存書面借名協議、出資憑證、物業水電費繳納記錄,杜絕口頭約定。
2. 溝通繼承人降風險:提前與繼承人溝通并固定書面認可意見,可大幅降低舉證難度。
3. 缺席庭審仍需穩證據:被告缺席時,需確保證據真實、合法、關聯,僅憑證據即可支撐訴請。
4. 規避借名風險:借名買房存在查封、繼承、抵押等風險,確需借名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過戶條件與權利義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