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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老夫婦(原告)因原有住房拆遷,獲得313萬元補償款。2011年,他們用該款項全額購買了“一號房屋”,但為解決孫子小王的戶口及入學問題,同意將房屋登記在其子王先生(已去世)名下。
購房發票、物業費、水電費等均由王老夫婦支付,一家人長期共同居住。王先生未出資。
2017年,王先生與其配偶徐女士以一號房屋作抵押,向出借人借款400萬元,并辦理了合法抵押登記。后該債權轉讓給甲公司。
因債務未清償,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拍賣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的一號房屋。
王老夫婦提出執行異議,稱自己才是真實產權人,且該房是唯一住房,請求停止拍賣。法院駁回其異議后,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撤銷執行裁定、停止拍賣。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王老夫婦的全部訴訟請求,甲公司可繼續執行拍賣一號房屋。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
根據《民法典》第20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一號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名下,對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借名買房不能對抗善意抵押權人:
即使王老夫婦與王先生存在借名買房合意,該約定僅在內部有效。甲公司在放貸時基于產權登記信賴王先生為所有權人,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屬于善意第三人,其抵押權受法律優先保護。
執行異議需滿足法定排除條件:
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5條,判斷案外人是否為權利人,應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王老夫婦提交的拆遷協議、付款憑證、居住證明等,不足以推翻登記效力,亦不構成可排除執行的物權或法定優先權。
“唯一住房”不等于“不可執行”:
法院未采納“唯一住房應保留”的主張。現行法律允許執行唯一住房,只需為被執行人及扶養家屬預留租金或提供臨時住房保障,并非絕對豁免。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牢牢把握“物權公示原則”與“抵押權優先性”:
緊扣登記事實:房屋自2013年即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甲公司放貸時無任何異常;
強調抵押合法性:抵押登記手續完備,債權真實,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切割內部約定與外部效力:借名買房屬家庭內部安排,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外部債權人。
此案警示:為子女或孫輩上學、落戶而借名買房,風險極高!一旦登記人負債,房屋極可能被強制執行。即便實際出資、長期居住,也難以阻卻執行。如確需操作,務必提前咨詢專業北京借名買房律師,評估風險并留存完整證據鏈,必要時通過信托、代持協議+公證等方式增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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