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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女士與李大哥、李二哥、李三姐系同胞兄妹。2005年,父親所在單位甲報社集資建設經濟適用房(即“一號房屋”)。因父母已有住房,且李女士正有購房需求,遂與父母商定:由李女士全額出資,以父親名義購買一號房屋,產權歸李女士所有,待政策允許時再過戶。母親當時在場并同意。
李女士隨后支付全部購房款、維修基金等共計74萬余元,并持有購房合同及父親2007年親筆書寫的《證明書》,明確寫明:“此房實為三女李女士購買,是產權所有人”。
2008年,一號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央產房,始終無法上市交易或過戶。2014年父親去世后,兄妹四人就遺產分割產生爭議。
經A號、B號生效判決確認:一號房屋屬于父母遺產,由四子女各繼承1/4份額。法院認為,即便存在借名買房合意,也因房屋性質限制無法確權給李女士。
此后,李三姐將其1/4份額轉讓給李女士,李女士實際持有1/2份額。但李女士仍起訴李大哥、李二哥,要求:
返還其支付的全部購房款74萬余元;
賠償房價上漲導致的經濟損失200萬元。
李大哥、李二哥辯稱:購房系全家集資,且房屋長期出租,租金已退還各方出資,李女士無權再索要款項。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李大哥、李二哥各自返還李女士186,694.68元(即746,478.7元的1/4);
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駁回李女士要求賠償200萬元經濟損失的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關系未被否認,但無法確權:
生效判決已認定一號房屋為遺產,李女士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其實際出資事實成立,該出資應視為對被繼承人(父親)的債權。
繼承人應在繼承范圍內清償債務:
根據《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李女士的出資構成父親生前債務,其他繼承人應按所繼承份額比例返還。
經濟損失不予支持:
因房屋性質特殊(央產經適房),自始不具備過戶條件,李女士對無法取得產權應有合理預期,房價上漲損失不屬于可賠償范圍。
家庭內部集資抗辯不成立:
被告雖稱系共同出資,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李女士為主要出資人的事實,且《證明書》佐證了借名合意。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的關鍵在于轉換訴訟策略:
在確權之路被政策堵死之后,我們果斷轉向“債權追償”路徑,成功將出資款從“沉沒成本”轉化為“可執行債權”。
核心策略有三:
固定出資證據鏈:銀行流水、收據、父親親筆證明形成完整閉環;
援引繼承法債務清償規則:巧妙利用“繼承需清債”原則,繞過物權障礙;
促成份額轉讓:通過與李三姐協議,提升李女士權益比例,增強談判與訴訟地位。
此案警示:借名購買央產房、經適房風險極高!即使有書面證明、全額出資、家人認可,只要房屋性質受限,就可能“錢房兩空”。務必在購房前咨詢專業借名買房律師,評估政策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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