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財務造假,已退市的龍宇股份(原證券代碼:603003.SH)仍遭投資者索賠。目前案件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在2026年4月3日前向法院申請登記加入訴訟,依法索賠。
根據上海金融法院發布的公告,自2020年4月28日(含)至2024年4月29日(含)期間買入、并于2024年4月29日閉市后當日仍持有龍宇股份股票,且因該公司虛假陳述行為遭受了投資損失需要索賠的投資者,可通過法院官網——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臺——代表人訴訟申請登記。
該案件由16名投資者共同起訴龍宇股份及時任高管,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復議維持后,上海金融法院正式確定案件權利人范圍,并啟動權利登記程序。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對第一財經稱,此前代理了一部分龍宇股份投資者索賠案,最近會問問當事人意見,是繼續自行起訴,還是加入普通代表人訴訟;若不走訴訟程序,投資者有調解意愿的話,可以繼續調解。后續應該是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調解同步推進。
值得注意的是,不符合前述權利登記范圍的投資者,法院不予登記,但可以另行起訴。
投資者可在4月3日前登記維權
3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了龍宇股份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法院指定渠道申請加入訴訟維權。
有證券維權律師告訴第一財經,這幾天有不少投資者前來咨詢索賠事宜,采取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的好處在于,可以降低普通投資者維權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也便于法院一攬子集中審理同類糾紛。
案件的起因是龍宇股份存在財務造假與信披違規行為,相關違法事實已被上海證監局查明并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年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16名投資者共同起訴龍宇股份以及時任董監高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高衛、洪斐、王會強、桂文華、李雅琦經16名原告共同推選為擬任代表人,同時請求代表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并申請加入本案訴訟的其他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經初步審查,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該案,并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確定該案權利人范圍。裁定書送達后,被告方申請復議,但是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來的民事裁定。
根據公告,投資者參加權利登記的,視為對代表人進行特別授權。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對代表人特別授權的,可以另行起訴。
與以往較多案件將上市公司作為第一責任人不同,目前此案中16名投資者將第一責任人認定為時任龍宇股份董事長的徐增增,讓龍宇股份及其他時任董監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有證券維權律師分析稱,這是因為最近幾年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越來越多,“追首惡”成為重要司法導向,將董事長列為第一責任人,能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懾作用,強化對上市公司高管的約束。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在此次普通代表人訴訟啟動之前,已有部分投資者訴龍宇股份虛假陳述案獲得判決。許峰告訴記者,已有案件在一審勝訴之后,二審維持原判,之前的判決對普通代表人訴訟將有一定參考作用。
上述證券維權律師也稱,如果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認定的一些事實,那么對普通代表人訴訟中相關事實的認定具有重要影響。
第一財經獲得的一份投資者起訴龍宇股份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被告龍宇股份是否實施了證券法上的虛假陳述行為,該虛假陳述行為是否具有重大性;二是如認定龍宇股份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則該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如何確定;三是原告的投資損失與被告龍宇股份實施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是否存在交易因果關系和損失因果關系,如存在前述因果關系,則投資者的損失應如何確定。
在上述證券維權律師來看,后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一大爭議焦點也可能是虛假陳述的“三日一價”。根據上述判決書,法院在此前的一審判決中,認定2019年年報發布之日,即2020年4月28日為虛假陳述的實施日;2024年4月30日為揭露日,龍宇股份披露了上海證監局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案件基準日為2024年6月17日,基準價為5.217元。
在上述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原告投資者在上述認定的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龍宇股份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終受有損失的,應推定與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系;部分投資者的部分損失系受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的事件因素影響所致,該部分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四年虛增營收145.4億元
在投資者索賠案背后,龍宇股份曾連續四年財務造假,以及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相關關聯交易事項。
根據2025年11月6日上海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至2022年,龍宇股份出于做大收入規模或賺取資金收益等目的,通過虛構貿易鏈條、人為增加業務環節等方式,開展金屬、油品、乙二醇等虛假貿易,導致龍宇股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其中,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2.42億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6.61%,虛增利潤總額573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0.48%;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39.86億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44.57%,虛增利潤總額1113.69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36%;2021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40.24億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50.46%,虛增利潤總額951.95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7.48%;2022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42.88億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42.95%,虛增利潤總額1093.32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3.92%。
以此來看,2019年~2022年,龍宇股份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45.40億元,合計虛增利潤總額3731.96萬元。
此外,龍宇股份還存在信息披露違規行為。2022年至2024年,徐增增安排將關聯公司充當供應商、客戶等角色,穿插在龍宇股份部分貿易業務中。龍宇股份對作為供應商的關聯公司提前大比例或全額付款、對作為客戶的關聯公司給予較長回款賬期。由此構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相關關聯交易。
但龍宇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相關關聯交易,2022年至2024年資金占用余額分別為3.33億元、8.75億元、8.82億元,分別占當期年度報告記載凈資產的9.19%、23.64%、26.53%。截至2025年9月初,相關方歸還龍宇股份部分被占用資金。
同時,龍宇股份未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相關關聯交易,未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期間涉及的資金占用情況。
對此,上海證監局對龍宇股份給予警告,并處以1150萬元罰款;對徐某增處以16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540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1150萬元罰款;對董事、總經理劉策處以47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劉振光處以25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財務總監盧玉平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時任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何曉云處以50萬元罰款。
除了行政處罰外,上述違法違規責任人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前述16名投資者的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徐增增賠償投資損失,劉策、劉振光、盧玉平、何曉云、龍宇股份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龍宇股份已于2025年7月3日摘牌退市。退市的原因為:2023年、2024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024年度內部控制還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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