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張家口一位 4 歲小女孩火出了圈,起因是爸媽當初為了追求重名少,給她取了 “郭嫕澂” 這個名字,本想著能做到全國唯一,結果孩子慢慢長大,不管是帶出門見親戚朋友,還是日常交流,大家大多不認識這兩個生僻字,孩子自己也打心底抗拒叫這個名字。眼看孩子馬上要上學,父母索性決定給孩子改名,還認真征求了女兒的意見,最后小姑娘自己拍板,把名字改成了 “郭予檸”。網(wǎng)友們紛紛調(diào)侃,這屆 20 后,連家長的取名審美都開始整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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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看著是個有趣的育兒小事,背后卻藏著幾個大家平時容易忽視的法律細節(jié),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可不是簡單的改個名字那么簡單。
姓名權是每個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孩子從來都不是父母的附屬品,這是首先要明確的一個核心概念。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很多家長容易誤以為,孩子的名字自己想怎么取就怎么取,卻忽略了法律里的 “自然人” 三個字,這意味著哪怕是才 4 歲的孩子,也同樣擁有姓名權。只是因為孩子還未成年,不具備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需要由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代理行使這項權利,但這絕不代表父母可以隨心所欲,不顧及孩子的感受和未來的生活,給孩子取一個拗口又難認的名字。
這次事件里,孩子的父母最終能放下自己的想法,主動征求孩子的意見,還讓孩子自己拍板決定新名字,這恰恰體現(xiàn)了對孩子人格權的尊重。這在法律層面也是一種很重要的意識進步,真正把孩子當成一個獨立的權利主體,而不是父母的所有物。
這對父母當初給孩子取名郭嫕澂,出發(fā)點其實能理解,不想孩子和別人重名,想讓孩子有個獨特的名字,但這里面還涉及到一個法律實務問題,那就是姓名的社會功能。
姓名從來都不只是一個簡單的代號,更是個人參與社會各項活動、行使其他合法權利的重要識別符號,不管是上學的受教育權,還是未來的各項民事權利,都需要通過姓名來確認身份。《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guī)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shù)字符號填寫。這就意味著,如果名字里的字太過生僻,導致戶籍系統(tǒng)、學籍系統(tǒng)、銀行系統(tǒng)等常用的社會辦事系統(tǒng)里,無法正常錄入和識別,那會直接影響到孩子的日常生活。
“全國唯一” 的名字聽起來很酷、很特別,但如果因為這兩個生僻字,孩子以后辦社保、買車票、辦銀行卡都遇到阻礙,考試的時候別人都開始答題了,孩子還在寫自己的名字,甚至因為名字難認,在學校被同學起外號,那這個 “唯一” 的代價就太大了。法律保障每個人的姓名權,核心是為了讓權利人能更順暢地行使各項權利,而不是為個人的社會生活制造各種不必要的障礙。
這起事件最好的結局,從來都不是 4 歲小女孩成功 “整頓” 了家長的取名思路,而是孩子的父母用實際行動,完成了一次生動的法治教育。他們坦然承認了自己當初取名時的失誤,并且按照合法的改名程序,尊重孩子的意愿為其改名,這正是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變更姓名需要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規(guī)定的遵守。
這個案例也給所有為人父母者提了個醒:給孩子取名,真的別光顧著自己覺得過癮,或是想靠生僻字彰顯文化、追求獨特。不如把孩子的名字,當作他未來幾十年行走社會的一個 “基礎工具”,取名時多考慮一下是否方便書寫、方便認讀,更要考慮孩子自己是否接受。因為從法律意義上來講,這個陪伴孩子一生的名字,終究是屬于孩子自己的,而不是屬于父母的,尊重孩子的意愿,才是最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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