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葉海燕
女子帶著兩子女和飼養的柯爾鴨在公園里玩耍,不料突然沖出一只未牽繩的寵物狗,咬死柯爾鴨,咬傷女孩手指。寵物狗的主人支付了疫苗費但拒絕賠償柯爾鴨損失,女子將狗主人告上了法庭。
3月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已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狗主人應賠償柯爾鴨損失和精神損失賠償,共計2278元。
判決書顯示,2024年12月14日,劉女士帶兩子女及寵物鴨 (兩歲成年純種柯爾鴨),在新都區一處市政公園玩耍,中途突然沖出一只未牽繩的哈士奇撕咬柯爾鴨,柯爾鴨當場死亡。在劉女士抱女兒離開時,女兒被狗咬傷手指。劉女士稱,當場多次詢問“誰家的狗”都無人應答,后稱要將狗打死和迫于圍觀群眾的輿論壓力,狗的主人蔡女士才站出來,陪同她和女兒前往醫院注射狂犬疫苗。蔡女士支付了疫苗費但拒絕賠償柯爾鴨損失。
雙方協商未果,劉女士選擇報警后,將蔡女士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蔡女士賠償其柯爾鴨購買費、鴨糧費、其子女的精神損失和心理疏導費等,共計5221元。法院受理該案后,于2025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該案為侵權責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案件中,被告在遛狗時未栓繩,《接(報)處警登記表》中載明造成劉女士女兒被狗咬傷、寵物鴨被咬死,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都區法院判決,蔡女士應向劉女士支付2278元(柯爾鴨購買費1278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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