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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致沃爾特·E·布洛克的公開信
作者:漢斯-赫爾曼·霍普
時間:2024 年 1 月 31 日
來源:米塞斯研究所
與一個認識了三十多年的人分手,與他一起參加過無數(shù)次會議,合寫過幾篇文章,即便只是在有些遙遠的過去,也并非一件輕而易舉的事。倘若一個人與這個人有著共同的公共知識分子地位,且我們的名字作為同一位老師穆雷·羅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的杰出學生、羅斯巴德所創(chuàng)立的現(xiàn)代自由主義運動的主要知識分子而被頻繁提及,那這件事會更難。
但在這種情況下,若一個與你的名字密切相關的人誤入歧途、犯下嚴重錯誤,你必須時刻保持警惕并指出這一點。為了保護自己的個人聲譽和思想聲譽,以及羅斯巴德和整個自由主義思想大廈的聲譽,你可能不得不公開疏遠這個人,與他斷絕關系。沃爾特·布洛克就是這樣的情況。
值得稱贊的是,布洛克發(fā)表了無數(shù)符合自由主義標準的文章,且或許還會有更多相關作品,他也一次又一次盛贊羅斯巴德,還喜歡稱自己為 “可愛善良的沃爾特”。然而,他也發(fā)表過一些明顯讓他失去自由主義者和羅斯巴德主義者資格的材料,這些材料反而暴露了他是一個被種族滅絕沖動所迷惑的精神錯亂的集體主義者,與蘭德以及最近被費爾南多 - 奇奧卡指責的蘭德派極為相似,絕非一個可愛善良的人。
我將提供三件證據(jù)來證明這一說法。
證據(jù)一
布洛克(與艾倫·富特曼和拉菲·法貝爾合著)撰寫了關于本雅明·內塔尼亞胡認可的“經典自由主義者”分別支持以色列的自由主義案例的相關內容,這一行為令人大跌眼鏡。
自由主義理論的基石是私有財產的理念和制度。無論是土地還是其他任何財產,都是通過對先前無主資源的原始占有(自耕農),或是通過自愿的財產轉讓方式,從先前的所有者手中合法(公正)獲得的。所有財產始終歸特定的、可識別的個人所有,所有財產的轉讓和交換都發(fā)生在特定個人之間,涉及特定的、可識別的物品。反之,一個人若既未通過拓殖獲得財產,也未通過自愿轉讓從先前所有者手中取得財產,那么其對該財產的所有主張都是非法的(不公正的)。
這便涉及潛在的歸還或賠償問題:在每一個提交審判判決的相互沖突的財產主張案件中,推定總是有利于所涉資源的當前占有者,舉證責任則始終由當前事態(tài)和當前占有的反對者承擔。反對者必須證明,與表面現(xiàn)象相反,其對特定財產擁有更優(yōu)的權利主張,因為其所有權早于當前所有者,故而當前所有者的所有權是非法的。只有當反對者能成功證明這一點時,才必須將該爭議財產歸還給其合法所有者;反之,若反對者無法證明,則維持現(xiàn)狀。
毋庸置疑,在相當多的案件中,存在應給予合法補償或歸還的情況:即 A 能證明自己是目前被他人占有的某些特定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 B 卻錯誤地將其據(jù)為己有。但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對于大多數(shù)人和大多數(shù)現(xiàn)有財產而言,任何這種從當下追溯至過去的產權溯源,都會很快湮沒在歷史中。而且無論如何,隨著時間推移,這種溯源會變得愈發(fā)困難和模糊,即便有一絲可能,如今也很難對 “古代” 罪行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兩千年前的犯罪該如何論處?如今還能找到任何一個活人,通過證明從其自身到當今,再到生活在圣經時代、彼時遭受非法侵害的某位特定祖先之間,存在不間斷的財產所有權轉讓鏈,從而主張對數(shù)千年來一直由他人占有的某些特定財產(土地、珠寶)擁有合法所有權嗎?當然,這并非完全不可想象,但我對此深表懷疑,在相信之前,我希望能看到實際的證據(jù)。
然而,布洛克等人在試圖為以色列提出自由主義的支持論據(jù)時,堅稱他們能以當今猶太人作為兩千年前生活在當時被稱為猶地亞地區(qū)的猶太人的 “繼承人” 這一身份,為猶太人要求在巴勒斯坦擁有家園提供正當理由。但毫不奇怪的是,除了科哈尼姆(祭司后裔猶太人)這一本身就極具爭議的單一案例,以及其與圣殿山的具體聯(lián)系之外,他們未能提供絲毫證據(jù),證明在兩千多年的時間跨度中,任何一位具體的當代猶太人,能與任何一位具體的古代猶太人建立關聯(lián),并被認定為兩千年前被盜或以其他方式被奪走的某一具體財產的合法繼承人。
因此,要提出當代猶太人在巴勒斯坦建立家園的主張,就必須放棄作為所有自由主義思想基礎和特征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即個人人格、私有財產、私人產品和成就、私人犯罪和私人罪責的概念。相反,必須采取某種形式的集體主義,認可集體或部落財產和財產權、集體責任和集體罪責等概念。
布洛克等人在相關文章第 537 頁的總結性結論,清晰地體現(xiàn)了從個人主義到集體主義觀點的轉變:“羅斯巴德支持將無主拓殖土地作為所有權的合法手段(第一個拓殖者獲得土地,而不是任何后來者)…… 自由主義者從這一事實中推斷出,被盜財產必須歸還給原主人或其繼承人。這就是賠償?shù)睦碛伞4蠹s兩千年前,羅馬人從猶太人那里偷走了土地;猶太人從未將這片土地交給阿拉伯人或其他人。因此,根據(jù)自由主義理論,應該將其歸還給猶太人。”
事實確是如此,但同理,對本或內特所犯罪行的賠償,也應由作為其特定繼承人的大衛(wèi)或摩西承擔,而非整個 “猶太人” 群體,且賠償涉及的是特定財產,而非整個 “以色列”。然而,由于找不到任何一位當下的大衛(wèi)或摩西,能被認定為古代本或內特的某一特定財產的繼承人,所有針對現(xiàn)任所有者的賠償要求都是毫無根據(jù)的。
為了為猶太家園辯護,布洛克和其合著者提出了另一種財產理論:財產權和賠償要求據(jù)稱也可以通過遺傳和文化相似性來證明。他們認為,古代猶太人和今天的猶太人在基因和文化上存在關聯(lián),因此今天的猶太人有權獲得從古代猶太人那里竊取的財產;那么,1948 年以色列建國之前和之后,驅逐數(shù)十萬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行為就并非犯罪,而只是重新占有合法屬于猶太人、且兩千年來一直歸猶太人所有的財產。
然而,這一理論不僅與自由主義明顯相悖,還極為荒謬。
試想:猶太人在埃及生活了數(shù)百年,當他們最終抵達所謂的 “應許之地” 時,這里絕非一片空地。根據(jù)《申命記》和《約書亞記》的記載,在占領這塊土地之前,發(fā)生了大量的殺戮、掠奪和強奸行為。遠在羅馬人到來并占領之前,古代猶太人就已與其他部落的民族、埃及人、希臘人以及地中海周邊的其他各類民族進行了大量的種族混血,這種基因混血一直持續(xù)到今天,后續(xù)還與阿拉伯人發(fā)生了混血。因此,要將當代猶太人與古代猶太人進行精準的基因關聯(lián),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有些當代猶太人與古代猶太人沒有任何遺傳痕跡,也有很多外邦人擁有這樣的遺傳痕跡;無論如何,古代猶太人與當代猶太人之間的遺傳相似性存在無數(shù)的變化和不同程度。那么,該如何決定當代人中誰有權擁有圣地的哪一部分呢?
此外,若這種通過基因相似性獲得和繼承財產的虛幻新理論,推廣到所有部落和種族,會產生怎樣的后果?在人類歷史上,一個群體或部落被另一個群體或部落征用和驅逐的案例數(shù)不勝數(shù),其中既有受害者,也有加害者,涉及非猶太人和后世猶太人。如果歷史上某個受害群體的每一個后裔群體,都以資產是歷史上某一時期從自己的民族祖先那里被竊取(無論由當前所有者群體還是其他任何群體竊取)為由,要求歸還另一個群體或部落成員目前持有的資產,結果會如何?這必將導致法律混亂、無休止的紛爭、沖突和戰(zhàn)爭。
如果說這種集體主義的言論,還不足以讓布洛克失去自由主義者的資格,那么接下來的證據(jù),展示了其集體主義觀點帶來的畸形后果,應該能徹底消除人們對他并非自由主義者、羅斯巴德主義者,也并非可愛善良之人的任何懷疑。
證據(jù)二
這是布洛克最近發(fā)表的一篇社論(仍與富特曼合著),最初由知名報紙《華爾街日報》在顯著位置發(fā)表(盡管處于付費墻之后),這一發(fā)表渠道令人意外,隨后該文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在布洛克自己的社交媒體上被轉載。文章標題為《摧毀哈馬斯的道義責任》,其中聲稱 “以色列有權不惜一切代價鏟除居住在它身邊的這種邪惡、墮落的文化”。正如標題所表明的,這篇雜文暴露了布洛克是一個精神錯亂、嗜血成性的人,而非一個將不侵略原則作為自由主義學說第二個補充性基礎支柱的自由主義者。
這篇文章的主題是 2023 年 10 月 7 日發(fā)生的事件及其后續(xù)影響。當天,統(tǒng)治加沙地帶的哈馬斯成員發(fā)動襲擊,殘害、殺害并綁架了大量以色列士兵和平民。(在任何類型的戰(zhàn)爭中,交戰(zhàn)雙方對實際事件和傷亡人數(shù)的說法都大相徑庭。目前可以明確的是,傷亡人數(shù)從數(shù)百人到數(shù)千人不等,其中相當一部分傷亡實際上是以色列國防軍直升機 “友軍誤擊” 造成的。)
自由主義者該如何看待這一事件?首先,必須認識到,哈馬斯和以色列國都是利益幫派,其資金并非來自成員的自愿捐款,而是通過勒索、征稅、沒收和征用等方式獲取。哈馬斯在加沙對當?shù)孛癖姴扇〈祟愂侄危陨袊鴦t對以色列境內的民眾以及約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人如此行事。加沙是一片狹小、貧窮、人口稠密的領土,哈馬斯也只是一個低預算的小幫派,僅有一些簡陋的軍事裝備和少量且大多為低級的武器。而以色列國長期得到世界上最強大、最富有的幫派 —— 美國的巨額補貼,是一個龐大、高預算的幫派,擁有規(guī)模龐大、訓練有素的職業(yè)軍隊,配備包括原子彈在內的最尖端、最具毀滅性的武器。
這兩個爭斗的幫派中,以色列國成立時間更早,它是在 1948 年,由主要是猶太復國主義的歐洲猶太人,通過恐嚇、恐怖主義、戰(zhàn)爭和征服的手段,針對當時以及數(shù)個世紀以來主要居住在巴勒斯坦地區(qū)的阿拉伯居民建立的。也正是通過這些手段,純猶太國家以色列才逐步擴張到如今的規(guī)模。成千上萬的阿拉伯人被迫離開家園、淪為難民,這些受害者或其直接繼承人中的許多人,至今仍持有以色列國(以色列土地管理局)及其猶太公民目前所擁有的土地或其他財產的有效所有權。(充其量,目前以色列領土上僅有約 7% 的土地,是猶太人在 1948 年前通過正規(guī)途徑獲得或購買的,因此可被宣稱是合法的猶太人財產。)
哈馬斯則是針對以色列 - 猶太人接管和占領巴勒斯坦而成立的數(shù)個阿拉伯抵抗運動、黨派和幫派之一。哈馬斯最初成立于 1987 年,自 2006 年起控制加沙地帶,該地區(qū)過去和現(xiàn)在都處于以色列嚴格的海陸空封鎖之下,因此常被有識之士稱為“露天集中營”。哈馬斯致力于重新奪回失去的領土,包括通過暴力和恐怖行動,如 10 月 7 日的這次襲擊。哈馬斯的明確目標并非針對猶太人,而是專門針對猶太復國主義者。實際上,哈馬斯在成立之初還得到過以色列的資助,以色列此舉的目的是壯大哈馬斯,以抗衡規(guī)模更大、態(tài)度更溫和、資金更充足的世俗地下抵抗組織法塔赫,以及其流亡突尼斯的巴解組織領導層日益增長的影響力。作為 1993 年開啟的和平進程的一部分,法塔赫和巴解組織掌管了約旦河西岸和加沙的部分地區(qū),而態(tài)度更為激進、奉行伊斯蘭原教旨主義的哈馬斯的相對不妥協(xié)立場,成為了以色列國內影響力日益增長的極端主義派別的有用工具,這些極端派別試圖破壞和平進程,并通過增加猶太人定居點的建設,成功阻礙了和平進程的推進。(有人猜測以色列支持哈馬斯這一看似反常的決定的動機,最有可能的是:諸如 10 月 7 日這樣的事件,能夠且目前確實正被以色列用來戲劇性地證明和公開展示其長期堅持的觀點,即巴以問題永遠不可能有兩國解決方案,為了地區(qū)和平,以色列必須進一步擴張,恢復到所謂的圣經中的原始規(guī)模,成為一個單一的國家。)
無論如何,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由主義者該如何應對和評價 10 月 7 日的事件?首先,會希望兩個幫派的領導人,以及所有曾經并將繼續(xù)用從本國人民那里竊取的資金,支持這兩個交戰(zhàn)幫派中任何一方的外國幫派領導人自食惡果。同時也必須承認,哈馬斯對以色列的襲擊,并不比不久前俄羅斯對烏克蘭的襲擊 “完全無緣無故”。對以色列的襲擊,顯然是由以色列政治領導人的行為挑起的,正如俄羅斯對烏克蘭的襲擊是由烏克蘭領導人的行為挑起的一樣。此外還需指出,以色列和烏克蘭的挑釁行為,都得到了美國政府以猶太人為主的新保守派領導層的鼓勵、支持和大力資助。
除此之外,自由主義者除了大聲疾呼支持和平、會談、談判和外交手段解決問題外,別無選擇。哈馬斯領導層應受到指責,因為其恐怖行動,引發(fā)了軍事實力遠勝于它的以色列國的大規(guī)模報復風險;而以色列領導層也應受到指責,因為其監(jiān)控機構存在明顯的嚴重缺陷,在保護本國民眾方面公然失職。應該通過輿論施加壓力,鼓勵這兩個幫派的領導人同意立即停戰(zhàn),并立即就哈馬斯扣押的人質歸還問題展開談判。至于查明、抓獲并懲罰各肇事者及其上級指揮官(順帶也包括那些對以色列 “友軍誤擊” 受害者負有責任的人)的問題,則應交由常規(guī)的警務工作、偵探調查、通緝追捕以及必要的司法懲處來處理。
但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不惜一切代價避免以色列軍隊對哈馬斯在加沙的據(jù)點和藏身之處發(fā)動大規(guī)模報復性打擊,從而導致武裝沖突升級。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以色列約有 1000 萬居民,其中包括約 200 萬阿拉伯少數(shù)民族,而其周邊都是不太友好甚至公開敵對的鄰國,這些鄰國的總人口高達數(shù)億。以色列與哈馬斯之間沖突的任何升級,都極有可能擴大并演變成一場席卷整個近東和中東地區(qū)的全面戰(zhàn)爭。
但這正是布洛克等人所要求的。基于他們在證據(jù)一中提出的集體主義繼承理論,以及由此衍生的所謂 “猶太人” 在巴勒斯坦擁有家園的 “歷史權利”,布洛克針對 10 月 7 日的事件,主張以色列對藏匿在加沙的哈馬斯發(fā)動全面攻擊(盡管我們不知道內塔尼亞胡是否讀過布洛克在《華爾街日報》上發(fā)表的這篇文章,但在他的領導下,以色列的所作所為完全符合布洛克的要求)。
拋開布洛克對現(xiàn)代以色列和該地區(qū)歷史的粗淺、典型的片面評論不談 —— 這些評論仿佛直接來自以色列宣傳部,暴露了他完全無視以色列強大的軍隊和政府中一些主要成員公開表達的種族滅絕沖動,卻對(相對而言)幾乎毫無還手之力的哈馬斯領導層的同類情緒大肆渲染。用布洛克自己的話來說,其核心主張如下(我的斜體評論穿插在括號中):
“西方需要明白,要捍衛(wèi)人類的生命和尊嚴,僅僅聲稱站在以色列一邊是不夠的。它需要明白這意味著什么:全面、無限制的支持。(這種支持是否也包括西方國家的各類當權者,用從本國人民那里強行征收的稅款來支持以色列?)這不亞于允許這個陷入困境的國家進行全面自衛(wèi)。承認哈馬斯需要被消滅,理由和方法與納粹相同。(這里的 “納粹” 是否指當時生活在德國的所有德國人,包括所有非納粹分子、納粹反對者以及所有德國嬰兒和兒童;消滅他們的方法,是否也包括對德累斯頓等全是無辜平民的城市進行地毯式轟炸?)以色列有權不惜一切代價鏟除居住在它身邊的這一邪惡勢力。(那些反對這場戰(zhàn)爭的以色列猶太人呢?是否也要讓他們閉嘴,不惜一切代價支持戰(zhàn)爭?)更重要的是,一旦它開始朝著這個方向前進,就不應受到任何阻礙,因為這是在捍衛(wèi)西方文明的核心(這個核心是否也包括以色列實行的那種種族隔離制度?)。”
“換言之,西方需要支持以色列取得全面、徹底和決定性的勝利。如果這意味著使用壓倒性的、前所未有的軍事力量,那就這樣做。哈馬斯現(xiàn)在和將來都要對任何平民傷亡負責。有因必有果,他們制造了自己的毀滅及其后果。”(所以,完全沒有必要區(qū)分哈馬斯成員和普通加沙居民?他們所有人,包括所有嬰兒和兒童,都是有罪的,都是墮落文化的一部分,都是必須徹底根除的集體罪惡?那么,就像八十年前美國對廣島和長崎的平民所做的那樣,對加沙投下原子彈,作為對哈馬斯這一幫派所犯罪行的集體懲罰,是否也合理?)
“僅僅勝利是不夠的。以色列打贏了每一場戰(zhàn)爭,這一次,勝利必須是徹底的、決定性的,以至于這個國家再也不會有任何其他戰(zhàn)爭。(我們以前不是聽過這樣的話嗎:終結所有戰(zhàn)爭的戰(zhàn)爭!)以色列在道義上有權利完成這場戰(zhàn)爭,西方在道義上有責任支持它。讓以色列不惜一切代價,以最快的方式結束這場戰(zhàn)爭,并盡量減少平民和軍人的傷亡。(這一說法顯得如此虛偽,與此前所言的平民傷亡無關的論調完全相悖,甚至令人不齒!)。這樣做的后果,應由引發(fā)這一系列因果的團體 —— 那個必須被徹底摧毀的團體,即哈馬斯承擔。”
無論布洛克的這些言論本質為何,都與自由主義毫無關聯(lián)。事實上,鼓吹濫殺無辜,是對自由主義和互不侵犯原則的徹底否定。我所認識的默里·羅斯巴德,會立即斥責這些言論是神經錯亂、畸形、喪盡天良且令人作嘔的,并會公開嘲笑、譴責布洛克,與他斷絕往來,將其驅逐出羅斯巴德主義者的行列。
更不可饒恕的是,布洛克通過他在《華爾街日報》上發(fā)表的這篇文章,為 10 月 7 日事件之后實際發(fā)生、且仍在持續(xù)的恐怖事件推波助瀾:加沙幾乎被徹底摧毀,淪為一片瓦礫和廢墟,數(shù)以萬計的無辜平民被以色列軍隊屠殺,武裝沖突不斷擴大,如今已波及黎巴嫩和也門,以色列領導層還在美國新保守派的慫恿下,迫不及待地將伊朗列為下一個摧毀目標,只因伊朗被以色列視為所謂的致命宿敵。
順帶一提,布洛克為其 “我們都必須與以色列站在一起” 的明確立場(包括支持以色列政府領導層及相關方)提出的補充理由也是錯誤的,這意味著他背叛了互不侵犯原則。這一補充理由歸根結底是:以色列的猶太人對其控制下的領土的開發(fā)利用,比阿拉伯人過去或現(xiàn)在對其控制下的領土的利用更充分、更好;因此,猶太人對某些有爭議的領土擁有更正當?shù)闹鲝垺_@種推理在現(xiàn)實中頗為流行,然而,即便我們承認這一說法的前半部分是正確的,也無法推導出后半部分的結論。否則,每一個取得成功的人,都可以掠奪任何失敗者的財產,這與自由主義的互不侵犯原則完全相悖。即便是所謂的 “失敗者”,也擁有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如果說上述這些還不足以讓布洛克永遠失去自由主義者的資格和名譽,那么他在最后的第三件證物中的表現(xiàn),更是將其錯誤推向了頂峰,暴露了他是一個毫無度量和分寸感的人。
證據(jù)三
這一證據(jù)涉及布洛克對凱文·達菲一篇短文的回復。凱文·達菲在短文中,將羅斯巴德《為了新自由》中的一段話,與前文引用的布洛克在《華爾街日報》上發(fā)表的偏激文章中的一段話進行對比,并得出結論:兩者明顯不相容,無法調和。布洛克的相關回復可在公開渠道查閱。值得注意的是,在他的回復中,他甚至沒有試圖為自己主張的全面、無限制的戰(zhàn)爭提供進一步的理由(這并不奇怪,因為這意味著要為一件完全、真正無法辯護的事情進行辯解)。相反,他回避了直接的質疑,隨后迅速將話題扯到一些完全無關的事情上。
自由主義者并非和平主義者,事實上,正如布洛克借口感慨的那樣,羅斯巴德并非反對一切戰(zhàn)爭。但顯而易見的是,布洛克隨后卻刻意回避了一個事實:羅斯巴德認為可能或潛在合理的戰(zhàn)爭,與他所主張的戰(zhàn)爭毫無共同之處。羅斯巴德所認可的戰(zhàn)爭,是分離主義運動針對某些試圖用戰(zhàn)爭手段阻止其獨立的中央占領國,所使用的防御性暴力,這顯然與布洛克所主張的全面戰(zhàn)爭有著天壤之別。
然而,布洛克在聲稱羅斯巴德 “根本不反對戰(zhàn)爭” 時,試圖制造一種具有欺騙性的印象,讓人覺得他與羅斯巴德的觀點偏差只是輕微的,僅僅是程度問題。他接著稱,其他作者也曾提出過各種偏離羅斯巴德的觀點。為此,他引用(并附上鏈接)了他自己、約瑟夫·薩勒諾、彼得·克萊因和我本人的幾篇文章,并指出,這些文章并未導致其中任何人被排除在奧地利自由主義者的行列之外,羅斯巴德本人也不會因此將我們排除。事實上,羅斯巴德接受了其中的一些偏差觀點(比如我的一些觀點),而且他很可能也認真考慮過其他偏差觀點。布洛克認為,對于他在 “戰(zhàn)爭問題” 上的偏離立場,也應采取同樣的態(tài)度,并且他認為,羅斯巴德在讀到他的《華爾街日報》文章后,也會做出這樣的反應。
這一說法荒誕至極。如果說有什么不同的話,布洛克的這一評價,只能說明他已經完全失去了分寸感。他所提到的其他 “偏離” 羅斯巴德的著作,與他自己在戰(zhàn)爭問題上的極端立場相比,沒有一篇是,或者說無論如何都不能被解釋為,打破或放棄了奧地利自由主義思想大廈的基本原則。但他呼吁發(fā)動全面、無限制的戰(zhàn)爭,肆意屠殺無辜平民,這實際上是對構成羅斯巴德理論體系基石之一的互不侵犯原則的徹底、無底線的拒絕和放棄。認為羅斯巴德會認真考慮他在《華爾街日報》上發(fā)表的這篇文章,簡直是荒謬透頂,這只能說明布洛克對羅斯巴德的理解,遠不如他自己想象的那么深刻。我所認識的羅斯巴德,會毫不含糊地譴責這篇文章中的滔天罪行,將其視為不可饒恕的失常之舉和自由主義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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