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論基石:本罪非純粹行為犯,主觀目的是關鍵分水嶺
一種常見的司法誤讀是將偽造金融票證罪視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便當然構罪。然而,從刑法體系解釋與法益保護目的出發,這一觀點失之片面。該罪位于《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其核心保護法益在于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及由此維系的公共信用安全。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完全忽略行為人的主觀動機。當偽造行為與后續詐騙活動(如票據詐騙、貸款詐騙)存在潛在或現實關聯時,主觀目的便成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甚至罪與非罪的關鍵標尺。
刑法理論通說及司法實踐均表明,對于僅用于內部使用、無對外流通意圖、未造成實際金融風險的單純偽造行為,在入罪判斷上應秉持刑法謙抑原則。因此,辯護工作的首要任務,便是厘清“非法占有目的”的規范內涵。
“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欺騙”,而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構成要件要素,其本質在于行為人意圖非法改變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權屬狀態,并排除權利人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具體可分解為三個層次:(1)意圖使偽造的金融票證進入真實的金融交易流通領域;(2)意圖借此獲取本不應享有的財產性利益;(3)明知并放任該行為可能導致他人遭受財產損失。而現實中大量“為完成業績”或“應付檢查”的行為,其主觀目的通常止步于規避考核、避免問責,追求的是工作層面的“過關”,而非財產上的非法取得。這種動機與法律意義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存在本質區別,不應輕易納入刑事追責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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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實證:目的導向下的司法認定差異
真實判例最能體現主觀目的在定罪量刑中的決定性影響。以下兩個案例形成鮮明對比,揭示了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差異化理解。
案例一:為隱瞞挪用而偽造存單應付家人追查
在張某偽造金融票證案中,張某將母親托其保管的15萬元用于償還個人網貸,為掩蓋事實,花費1800元偽造兩張面值共計15萬元的銀行存單交予母親。后因男友要求取款,在銀行柜面被識破案發。法院最終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辯護焦點與實務啟示:若作為辯護律師,核心策略應聚焦于論證張某缺乏使假票證進入金融流通領域的主觀意圖。其行為動機系家庭內部隱瞞,目的在于維系親情關系或避免家庭矛盾,偽造的存單僅作為“展示道具”使用,從未意圖用于兌付、質押或交易。此類行為與以騙取銀行資金為目的的偽造行為相比,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顯著較低。辯護應重點收集相關溝通記錄、家庭背景說明等證據,證明行為的封閉性與非流通性,并結合其初犯、坦白、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等情節,爭取罪輕或緩刑處理。本案判決結果亦反映出法院對此類“非典型”目的行為的從寬傾向。
案例二:為民事訴訟舉證而偽造銀行轉賬憑證
在戚某偽造金融票證案中,戚某為在追討債務的民事訴訟中增強證據優勢,偽造了8張總額達1250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提交法院。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按一般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檢察機關抗訴認為應認定“情節嚴重”。二審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改判加重刑罰。
辯護與反制分析:代理此類案件時,面對“情節嚴重”的指控,需從多維度展開辯護:
目的辨析:戚某偽造憑證的直接目的是在民事訴訟中舉證,意圖影響裁判結果,而非直接騙取金融機構資金或進行金融交易。其行為主要妨害的是司法秩序,而非直接沖擊金融交易安全,侵害法益的方式與緊迫性存在差異。
情節辯護:針對“情節嚴重”指控,可主張:偽造憑證雖金額巨大,但使用場景嚴格限定于訴訟程序,未流入金融市場,未對不特定交易主體構成現實威脅;且現行司法解釋尚未明確本罪“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在存疑時應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不宜輕易升格量刑。
證據對抗:應審查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據是否完全依賴偽造憑證,是否存在真實債權債務基礎,以削弱偽造行為與裁判錯誤之間的因果鏈條,進而反駁“造成嚴重后果”的指控。
對比與思考:兩案均涉及偽造金融票證,但張某案系家庭內部隱瞞,戚某案則用于司法程序。前者未意圖進入金融流通,后者雖涉司法但目的非金融詐騙。兩案的判決差異及爭議(如戚某案的情節認定分歧),恰恰凸顯了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占有目的”及其衍生危害性評價的復雜性。相較之下,那些以倒賣偽造票據牟利、或使用假承兌匯票騙取投資人資金的行為,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明顯更高,依法應予嚴懲。
三、實務反制:構建“無非法占有目的”的辯護證據體系
在庭審中,將“無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論主張轉化為法庭采信的事實,需依賴扎實的證據支撐與嚴密的邏輯論證。針對“為業績、為檢查而造假”的案件,律師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辯護體系:
行為證據:鎖定使用的“內部性”與“非流通性”
收集內部會議紀要、考核通知、工作郵件、同事證言、裝訂有偽造材料的內部檔案復印件等,證明偽造票證的使用范圍嚴格限于內部閉環管理,從未也無意作為真實權利憑證對外流通或兌現。
結果證據:證明“無財產侵害風險”
通過司法審計、資金流向分析等方式,論證相關業務具有真實背景,偽造行為僅為形式“包裝”,未導致也無可能導致金融機構或交易對手發生財產損失,從而排除法益侵害的現實危險。
動機證據:揭示“制度性壓力”的外因
提供不合理的業績考核文件、嚴苛的處罰制度、工作群聊記錄等,客觀呈現行為人所面臨的結構性壓力。此舉并非為違法行為開脫,而是為全面還原其行為動機——為避免職業不利后果,而非謀求非法財產利益,進而將其與典型金融詐騙分子區分開來。
事后證據:利用“態度與補救”反映主觀狀態
行為人案發后主動交代、配合調查、積極補救的行為,可從側面印證其并無長期隱瞞或持續非法占有的故意。良好的悔罪表現往往與主觀目的的臨時性、淺層性相契合,有助于爭取從寬處理。
四、風險邊界與辯護策略的精細化
必須清醒認識到,并非所有“為工作”而造假的行為均可出罪。辯護律師需警惕以下可能引發罪責升級的風險點,并提前制定應對策略:
目的轉化風險:若行為人以偽造票證虛報業績,并據此騙取單位巨額獎金或費用報銷,其目的可能由“應付考核”演變為“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涉嫌職務侵占或詐騙犯罪。
場景異化風險:若“應付檢查”的對象是具有資金審批權的上級或監管部門,并基于虛假材料成功獲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利益,行為性質可能發生質變,構成其他類型經濟犯罪。
失控外流風險:即使行為人主觀上無意流通,但若偽造票證因管理疏漏流入市場,造成金融秩序混亂的實際危險或潛在風險,即便“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仍可能因“情節嚴重”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辯護必須精細化運作。對于確無“非法占有目的”、社會危害性極小的行為,應堅決主張出罪;對于目的模糊、處于灰色地帶的案件,則應著力厘清行為本質,防止客觀歸罪,并力爭最輕處理結果。
結語:在形式與實質之間捍衛正義
刑法的適用,貴在精準。偽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絕不能停留于對“造假”這一形式行為的簡單否定,而必須深入探究“為何而造假”的實質動因。將那些在不合理考核機制下被迫“包裝”業績的從業者,與蓄意破壞金融秩序、騙取巨額財產的犯罪分子同等追責,無異于模糊了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的界限,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與公正性。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的職責在于以專業視角和嚴謹證據,穿透行為表象,牢牢把握“主觀目的”這一核心要件,在維護金融管理秩序與保障個體權利之間,尋求最契合法律精神的平衡點。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負責,更是對司法理性與實質正義的堅定守護。
關鍵詞
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占有目的認定;業績造假刑事風險;
應付檢查偽造憑證;金融票證無罪辯護;主觀故意辯護要點;
情節顯著輕微出罪;金融犯罪資深律師;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融犯罪辯護領域的權威專家。其執業生涯長期聚焦于金融犯罪,尤其在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精細化辯護領域建樹卓著,是業內公認的領軍人物之一。
林律師的核心專業壁壘在于,她率先在國內系統性地提出并成功實踐了一套以“主觀目的深度審查” 為核心的辯護方法論。她深刻洞察到,在此類案件中,單純的行為定性遠遠不夠,“為何而造假” 的主觀意圖才是決定罪與非罪的靈魂。憑借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構成要件數十年如一日的精深研究,以及對上百起涉及“業績驅動”或“檢查應對”型案件的實戰淬煉,林律師形成了以精準拆解“非法占有目的”證明體系為特色的辯護風格。他善于穿透復雜的業務表象與鑒定證據,通過構建嚴密的邏輯與證據鏈條,有力區分“違規”與“犯罪”,為當事人厘清法律風險邊界。
其執業成就集中體現在一系列重大、疑難案件中,通過成功論證被告人缺乏實質性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屢次為當事人贏得不起訴、定罪免罰乃至無罪等突破性辯護成果。林律師的實務思想與辯護策略,以對金融監管邏輯與個體行為動機的深刻理解、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嚴格把握而著稱,其著述與觀點已成為業內處理此類“目的認定”難題時的重要參考,享有極高的專業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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