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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某工程公司承建一段高速公路工程,該路段位于自然保護區范圍內。施工期間,由于山坡陡峭,挖掘機作業導致部分土石滑落至下方林地,造成117畝國家二級公益林被掩埋毀壞。
事發后,施工方主動停工、積極防護、恢復植被、投案自首。但檢察院認為這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路抗訴到高院。
最終結果如何?再審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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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和大家聊的這個案子涉及一個關鍵問題:施工造成環境毀壞,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什么情況下只是意外?
工程公司被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這個罪名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故意非法占用農用地并改變其用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本案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在于施工方是否有“非法占用”的行為和故意?
從行為上看,工程公司是按照審批的規劃路線依法施工,并非擅自占地開挖。施工過程中挖掘的廢土,都是按規定運至的棄土場堆放,沒有向林地傾倒。對于特殊路段,也采取了防護網、堆土墻等防護措施。
這說明公司沒有占用林地的行為,土石滑落是施工過程中的意外后果,而非主動傾倒。
從主觀心態上看,施工方同樣沒有非法占用的故意。事發后,工程公司的負責人第一時間叫停施工、采取防護、恢復植被、主動投案。這種積極補救的態度,能夠證明其沒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而且施工路段地形特殊,即使采取常規防護措施,也難以完全避免土石滾落。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毀壞后果,屬于意外,而非犯罪。
正如本案的裁判要旨所指出的:認定是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不能簡單以行為是否“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進行結果歸罪,還需要考慮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用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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