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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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中,開發商常因工期延誤,在房屋未完成竣工驗收、不具備法定及約定交付條件時,便通知業主收房。部分業主急于入住,接收了此類房屋。
那么,接收未竣工驗收的房屋后,還能再主張逾期交房責任嗎?
業主接收未竣工驗收房屋,不等于放棄逾期交房追責權利,除業主明知房屋未驗收且明確放棄權利外,仍有權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一、法院支持主張逾期交房責任的常見情形 1. 業主不知情收房,事后發現未竣工驗收
開發商隱瞞房屋未驗收事實,未告知業主真實情況,業主誤以為房屋合格而接收,事后查明未驗收的,開發商構成欺詐性交付,業主有權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違約金計算至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備案表之日。
2. 業主知情收房,但未書面放棄追責權利
業主雖知曉房屋未竣工驗收,但未簽訂任何放棄逾期責任的協議、聲明,僅辦理收房入住手續,不能視為自愿放棄權利,法院依舊支持業主主張逾期交房責任,部分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酌情調整違約金數額,但不會完全免除。
3. 合同約定驗收合格為交房條件,開發商違規交房
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約定“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備案表”為交付條件,開發商違反約定交付未驗收房屋,屬于典型違約,業主收房后仍可依據合同約定,全額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
二、法院不支持或減免責任的例外情形 1. 業主書面明確放棄逾期交房責任
業主在收房時,簽訂了書面協議、承諾書,明確表示放棄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且該聲明系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情形,業主事后再主張的,法院不予支持。
2. 業主明知未驗收,惡意主張責任
有充分證據證明,業主明知房屋未竣工驗收,主動要求提前收房,且收房后長期未提出異議,事后單純為索要違約金起訴,違背誠信原則,法院會酌情減免開發商責任,甚至駁回訴求。
3. 逾期交房系不可抗力導致,且已履行告知義務
開發商能舉證證明逾期交房系不可抗力(如地震、疫情管控)導致,且已按合同約定及時告知業主,未驗收交房與不可抗力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可依據公平原則,減免相應逾期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購房收房務必嚴把“驗收關”,切勿盲目接收未驗收房屋;若已接收,切勿自認無法追責,及時固定證據、依法主張權利,就能追回逾期交房違約金,守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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