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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財經 王敏3月6日,江蘇證監局對江蘇亞特爾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源科技”)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原因為其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5年4月,地源科技聘任北京中名國成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名國成所)為2024年度審計機構。因審計意見類型未達成一致,公司拒絕接受中名國成所擬出具的審計報告。
2025年4月30日,地源科技發布公告,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公司股票自5月6日起停牌。
2025年5月,地源科技聘任四川華信(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華信所)為2024年度審計機構。6月20日,公司發布公告,華信所因工作量預估誤差無法按期完成審計,向公司發函終止審計業務。
2025年6月30日,地源科技發布公告,因未能在6月30日(含當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公司存在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股票掛牌的風險。
2025年12月19日,地源科技發布公告,公司股票將于12月22日終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截至摘牌日,公司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司公告、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江蘇證監局認為,地源科技未在2024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按照法律規定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徐衛東作為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負責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其不接受中名國成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未及時編制2024年年度報告草案并提請董事會審議。顧健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在知悉公司不能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的違法違規事項后,沒有提出異議,怠于履行職責。上述二人是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
一、對江蘇亞特爾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二、對徐衛東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三、對顧健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地源科技成立于2010年11月,曾在新三板掛牌。公司主營業務包括地源熱泵系統、供暖工程系統、新風系統的設計施工及設備維護,同時經營地暖設備批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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