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
李某為其名下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7萬元。保險期內(nèi),李某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嚴重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因車輛暫未實際維修,雙方對理賠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李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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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認損失,原、被告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共同選定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jié)論為:案涉車輛仍具有維修價值,按照以修為主、換件為輔、質(zhì)量對等的原則,維修價格為29萬元,同時車輛殘值評估為8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既然案涉車輛尚未實際維修,且維修價格較高,主張按“推定全損”處理,即由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全額賠付,同時將事故車輛交由保險公司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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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前提是車輛的實際損失還是實際維修行為。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車輛本身。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實際損失,是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基礎條件。只要保險事故給車輛造成實際損失,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jīng)實際維修或支付維修費用,保險公司均有支付相應保險金的義務。
本案中,案涉車輛的實際損失經(jīng)過鑒定明確為29萬元,并未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37萬元保險金額。
鑒定報告同時確認案涉車輛“仍具有維修價值”,這表明車輛尚未達到全損狀態(tài)。保險公司要求按“推定全損”進行賠償,并將殘值收歸公司所有的意見,既無合同約定,也缺乏法律依據(jù)。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險金29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供稿:鄧穎
編輯:彭晶晶
初審:胡艷蘭
復審:林雄文
2026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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