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子青
新征程上,要全面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強調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強調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這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11月17日至18日在京召開,國家領導人的講話強調。
2026年兩會期間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完善民營經濟促進法配套法規政策,從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有效保護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促進年輕一代企業家健康成長。推動平臺企業和平臺內經營者、勞動者共贏發展。”
江蘇省南通海安市一起“涉傳”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議論,面對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強調,該案的一二審判決暴露出司法機關在抓捕、起訴、審判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引發社會一系列質疑和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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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定再審(《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中明確規定,1.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排除,或主要證據間存在矛盾。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4.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5.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其中,程序違法,這是法律審判中的“硬傷”,尤其是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若認定案件事實的核心證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若有錯不糾,無疑是司法審判公信力的缺失。
另外,需要法官回避的,如審判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應當回避卻沒有回避的,也是申請再審的重要方面,還有法庭上剝奪辯論權,法庭沒讓你充分發表意見,是嚴重有損司法審判的公信力。
目前,涉案當事人、當事人家屬及辯護律師正在積極準備申請再審。
(一)“舉報人”成為立案條件的缺陷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法律規定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對組織者、領導者予以立案追訴。
但問題在于,某些案件的立案基礎并不牢固,甚至缺失舉報人和投訴人的情況下“遠洋捕撈”,利用跨省或者跨市抓捕、起訴、審判,引發社會強烈譴責、違背法律保護民營企業的基本準則。
以江蘇省南通海安市“圣知書院”老師和工作人員被一二審法院以涉傳為由判刑為例!該公司總部是在張家港市,南通海安市只是一個分院,總部地區未有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僅南通市公安方面說是在工作中發現問題,就將總部和工作人員“一鍋端”,極大的諷刺了涉傳案件立案標準,其司法部門在對企業展開調查、抓捕和查處這類案件中,執法程序的合法性、證據鏈的完整性以及管轄權的正當性都備受質疑。
一起涉傳案件的立案條件和標準是否存在缺陷?顯而易見“圣知書院”從立案到實際人員被判刑,未見海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通知或者說公安機關向社會發布程序性上的違法通告等,背離了法律程序上的預警機制,給社會和民營企業帶來的是驚慌和失措,這種措手不及的執法方式,完全淹沒了給企業糾錯和被處罰的整改機會,給地方營商環境的糾錯機制帶來了創傷,顯然優化營商環境成為了一紙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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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轄權”“異地執法”等影響甚遠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規范涉企執法長效機制,防止和糾正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
1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黨組會聽取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工作情況報告。 會議指出,部署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以法律監督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和重點任務。
會議要求,檢察機關開展專項監督既要堅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監督糾治涉企刑事“掛案”、違規“查扣凍”企業財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突出問題,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又要堅持勇于自我監督,堅決糾治檢察機關自身履職辦案中的突出問題,不回避、不遮掩,敢于動真碰硬,確保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
江蘇省南通海安市針對“圣知書院”的涉傳案件調查、抓捕到檢察院起訴和法院判決,引發當事人家屬的強烈不滿,更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該案存在的問題極大的需要推動上級部門,進行法律監督和再審的必要性,對于跨江、跨“市”異地執法是否存在趨利性等問題,需要的是上級部門的認真調查和公正監督。
據當事人家屬在一份反映材料指出,南通海安市公安局趨利執法、強行管轄、制造刑案。
趙某、夏某凌、馬某華三人成立經營圣知書院,主要出售國學文化系列課程、開展國學文化培訓、服務等,公司經營地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海安市公安局2023年6月份,海安市公安局在沒有舉報人、沒有受害者的前提下協調張家港市公安局實施抓捕,張家港市公安局認為公司經營地、課程培訓等均發生在張家港市,本案理應由張家港市公安局管轄,但海安市公安局卻以海安有個小小的分院為由堅持要全案管轄。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案件一審中,公訴機關又“回頭”將案件部分嫌疑人犯罪線索移回張家港、常熟等地公安機關。
面對家屬的嚴厲指出,如何做到“要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協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線索移送、類案研判等機制,增強工作合力,共同推動解決涉企執法司法突出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這也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黨組會聽取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工作情況報告會上所強調的一段話。
(三)借款繳納保釋金豈能是違法所得
我國法律中沒有“保釋金”這一說法,與之功能類似的是取保候審保證金,最低數額為1000元。
依據《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可通過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實現,保證金具體金額會結合案件性質、犯罪嫌疑人社會危害性、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后保證金會退還;若違規,則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沒收。
據徐某反映材料中揭露,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以各種理由威脅、誘騙當事人及近親屬繳納款項,暴露以權逐利真相。
據材料中揭露,2023年6月27日抓捕當晚,就逼著公司會計轉錢到公安指定賬戶,并恐嚇會計不轉就戴上銀手鐲(手銬)帶去海安,部分書院員工也被關進海安看守所,辦案機關明確表示只要承認犯罪、繳納款項(退出違法所得)則不予繼續羈押,部分員工只能無奈服從。更有甚者,當事人家屬因無錢退贓,公安機關將書院經理吳某娟從看守所提至海安市公安局卻不予放人,要求家屬退贓,稱不交錢則將吳某娟重新拉回看守所羈押,家屬無奈只得拿銀行卡押在公安局才得以放人。書院經理楊某玲因沒錢退贓,不予取保,后來家屬東借西借硬是湊了點錢退贓,結果被多關了三個月。
材料中又指出,案件尚未偵查終結,以退贓到位即辦理取保候審,誘騙本人繳納400萬元。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部分領導稱只要退贓交錢,就可以給馬某華辦理取保,在本人向他人借錢先后繳納共計400萬元后,公安機關又以案件還在偵辦為由不能辦理取保拒絕取保。
材料中還揭露,偵查階段強令扣劃公司賬上資金近1000萬至海安市公安局指定賬戶。一般經濟犯罪都是查封、凍結銀行賬戶,海安市公安局卻迫不及待在抓捕當晚便將開始陸續將近1000萬元資金扣劃至海安市公安局指定賬戶,蠻橫嘴臉令人作嘔。
針對當事人家屬的材料揭露是否屬實,有待上級公安機關進行糾錯和督察,如果發現問題存在的嚴重性,無疑這種執法方式嚴重抹黑新時代干警形象,也與司法公信力格格不入。
2025年相關部門發布的《新時代政法干警“十個嚴禁”》 ,它為所有政法干警,包括公安民警,劃定了最嚴的紀律紅線。2020年發布的《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 和 2015年的“三個規定” 也從特定領域對公安辦案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當前公安執法辦案必須遵守的紀律框架。
全國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工作會議曾指出,審查逮捕必須依法準確適用逮捕法定條件,要看是否具備證據條件和刑罰條件,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具備證據條件和刑罰條件的前提下,要審查必要性條件,進一步健全社會危險性評估機制。
所以,針對當事人家屬繳納的400萬保釋金等問題,后被法院判決說是非法所得190多萬給予扣除,是最為爭議的焦點,更寄希望上級法院給予再審立案,糾正錯誤判決,讓司法公平正義恪守最后一道防線!
(四)審計報告與司法鑒定要求的博弈
目前,一些涉傳案件審計報告代替司法鑒定的現象屢見不鮮,雖然不犯法但是違規報告內容,呈現出的是“越界”行為,就法律適用問題或者直接用符合傳銷術語發表報告意見等,做了司法機關才該做的事,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和規定的;一些辦案機關和審判單位,不加甄別地將審計報告做為刑事證據使用,明顯是在挑釁法律證據采用條件,這種邏輯思維要不得,更不能靠一份審計報告就定性是傳銷案件,進而去刑事判決。
有句話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經驗告訴人們,尤其是涉傳案件的查處,當辯護律師提出司法鑒定等要求時,作為審判機關應當用法律常識和經驗,告訴公平正義是需要共同守護和進步的,司法鑒定是履行法律程序中的公平要求構成要件,更是維護司法審判程序里的一道證據使用防線。
據當事人家屬反映揭露,張家港市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常熟市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均認定本案不構成犯罪,南通、海安市公檢法機關知錯不糾、一錯再錯。
又指出,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在此期間海安市公安局將數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常熟市、張家港市、南京市、江陰市等公安局。但常熟市公安局經過調查已經明確回復海安公安,經過調查沒有證據證明“本案存在三層返利”的傳銷犯罪事實,明確本案不構成傳銷。張家港市公安局更是對于海安市公安局的移送明確予以拒收。除了海安,沒有任何地方的執法機關對書院的嫌疑人進行查處!
更為嚴厲的指出,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公檢法三家提前會商并“一致認為本案完全構成傳銷罪”,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一審二審走過場,本案已經不適合由南通市中院及其下級法院審理。二審南通中院向海安公安調取的材料中有一份“案情介紹”,表明本案在偵查階段,海安檢察院、一審海安市人民法院便參與了案件會商。其中更是清晰載明“與會人員一致認為本案完全符合傳銷罪構成要件”。二審法院卻視而不見,稱“公訴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可是法律本意及辯護意見是“一審法院(審判機關)”不該提前介入,不是公訴機關,二審南通中院為何故意選擇視而不見、談A說B。
針對當事人家屬揭露的一系列問題,應當引起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切實履行審判工作的嚴肅和公平正義性,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踐行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核心和宗旨。
11月26日,最高法舉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宣講報告會,在持續推進全會精神學習貫徹走深走實以實干擔當推動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中提到,要持續推進嚴格公正司法,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領、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確保司法審判工作始終與黨中央大政方針同頻共振、同向發力,有效防范化解各類風險。
要持續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努力做實法官自我感覺和群眾公正感受之間無“溫差”、無“色差”,確保司法公正真有感、能實現、獲好評。
要嚴格落實全面從嚴管黨治院政治責任,堅持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并重,讓廣大干警心無旁騖投身新時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以實干擔當推動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
那么,如何真正提高和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問題,就“圣知書院”申請再審來看,能否達到“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努力做實法官自我感覺和群眾公正感受之間無“溫差”、無“色差”,確保司法公正真有感、能實現、獲好評。”值得人們期待和社會關注。
(五)法治救贖與權利保障路徑
我國傳銷的常見形式包括: “拉人頭”式:組織者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加入,并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報酬。 “收取入門費”式: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認購商品以取得加入資格。 “團隊計酬”式: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上線報酬。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以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看到,江蘇省“圣知書院”被查處與層層返利格格不入,甚至公司組成部門都被認定為層級,近而導致一審和二審被判涉傳,相關人員被判刑,司法部門是否違背了相關法律和事實的有關規定?其中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貪腐等行為?應當引起中紀委的高度重視,介入調查辦案中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切實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根本利益。
所以,遏制趨利性執法的根本出路在于將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沒有對公權力的約束和限制,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治,也就談不上對市場主體的保護,更談不上法律上的公平和正義!
曾有學者提出,遏制趨利性執法首先要斬斷利益鏈,對罰沒收入進行制度性改革:將罰沒收入統一上繳中央財政,切斷罰沒收入與地方辦案機關的直接利益關聯,更要明確真正傳銷的本質和銷售提成的區別。
因此,完善管轄權監督機制至關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網精選答問中強調,對于傳銷犯罪中的“層級”認定應當進行實質審查,不能僅根據名稱、形式進行判斷。更要求司法機關超越表面形式,探究商業模式的實質。
相對于一二審被判涉傳案件來說,一般很難翻案和重新判決,但是對于“圣知書院”的判決等問題的存疑,是涉傳案件中的最為明顯的冤案,可以說法律是權利的保障,而非權力的工具。當每一位法律從業者都能堅守程序正義,每一次司法裁判都能經得起證據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檢驗,我們才能真正筑牢社會信任的基石。唯有如此,法律底線才不會被刺痛,法治信仰才能在每個人心中生根發芽。
江蘇省南通海安市“圣知書院”能否成為傳銷案件中,全國翻案典型案例,期待最高檢和最高法的法律監督和申請再審后的公道判決,更是維護司法機關、司法程序、司法鑒定、司法審判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作者系媒體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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