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鄲七旬老人張艮波實名舉報成安縣人民法院法官朱艷濤“枉法裁判”一事,引發關注。根據舉報材料,2015年朱艷濤主審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結果與判決書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存在明顯沖突——一邊明確違約金應按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一邊卻支持了按年息42%計算的高額利息。這種“左手劃線,右手越線”的判決,不僅讓當事人傾家蕩產,更讓司法的公信力蒙塵。
一紙判決,何以讓當事人“看不懂”?
我們先梳理案件的基本事實:2012年,張艮波因工程建設向楊東民采購鋼材,雙方約定高額利息。后因付款爭議,楊東民將利息滾入本金形成借條并起訴。朱艷濤法官在判決中寫明,違約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計算。2012年基準利率約6%,即使加收50%罰息也僅約9%。但最終判決支持的數額,卻接近楊東民主張的月息3.5%(年息42%)的計算結果。
這里就出現了一個根本性的邏輯悖論:如果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應當依法調低,那么判決數額就應以調低后的利率為基礎;如果法院認為約定利息應予支持,那就不應再在判決書中援引銀行基準利率作為標準。 二者只能擇其一,而不能既“說一套”又“做一套”。張艮波的困惑正在于此——法官究竟是按哪條法律、哪個利率判的?判決數額是如何算出來的?如果連當事人自己都看不懂判決的邏輯,又如何能相信判決的公正?
“發現問題”卻“不糾正”,問題出在哪里?
更令人擔憂的是,據張艮波反映,他曾多次向成安縣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甚至有院領導表示“發現了問題”,但時至今日,這份判決依然未被糾正。這暴露出兩個更深層次的問題:
其一,司法糾錯機制是否真正發揮了作用? 如果法院內部已經察覺到判決可能存在事實不清、法律適用矛盾的問題,為何不啟動再審程序?如果連明顯的“自相矛盾”都可以被擱置,那么當事人的申訴權、救濟權又從何談起?
其二,法官的裁判行為如何受到有效監督? 張艮波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枉法裁判罪”為由舉報朱艷濤,這一罪名的成立需要證明法官存在“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主觀惡意。盡管這一點尚需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但即便不構成刑事犯罪,判決本身存在的重大瑕疵也足以構成對法官履職能力的拷問。一份“自相矛盾”的判決,究竟是業務能力的缺失,還是司法責任的失守?
個案背后:司法公信力不容“糊涂賬”
這起案件的核心,并不僅限于張艮波個人的經濟損失,更在于它折射出基層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兩種風險:
一是“息訴寧人”式的裁判思維。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傾向于“和稀泥”式判決,不愿深入核查證據、厘清事實,導致判決結果看似“折中”,實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這種“糊涂賬”式的判決,既無法讓當事人服判,也無法為社會提供清晰的規則指引。
二是“重實體、輕程序”的裁判慣性。判決書不僅是結果的宣告,更是說理的過程。當判決理由與判決結果“打架”時,說明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嚴格遵守裁判邏輯的一致性。這種程序上的粗糙,本質上是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侵害。
期待一份經得起推敲的公正
張艮波的舉報,無論最終是否成立,都給司法機關提了一個醒:每一份判決都應當是事實與法律的精準結合,而非模棱兩可的“算術題”。 對于成安縣人民法院而言,回應輿論監督的最好方式,不是沉默,而是直面質疑:當年的判決是否確有錯誤?如果有,為何不糾?如果沒有,判決的依據和數額是如何認定的?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這道防線自身出現“邏輯漏洞”,那么受到傷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權益,更是百姓對法治的信任。我們期待有關部門介入調查,還張艮波一個明白,還司法一份清朗。
畢竟,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只是一句口號,而應體現在每一份經得起推敲的判決書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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