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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僅是情感的歸宿,更是人身與財產的深刻綁定。隨著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正式施行,司法裁判規則在夫妻房產給予、債權債務隔離等方面發生了顯著變革。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雨薇律師結合最新法律條文及司法裁判規則,就新形勢下家事糾紛的兩個核心前沿問題展開探討,供大家參考。
夫妻間房產給予
在婚姻關系中,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另一方共有或單獨所有,過去常被簡單定性為“贈與”,導致給予方在過戶前享有任意撤銷權,極易造成新的不公。針對這一問題,新解釋第五條作出了顛覆性調整,將其定性為以婚姻為基礎的“特殊給予”。
根據新解釋第五條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夫妻間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或給予方存在重大過錯,即便未辦理轉移登記,法院也不再支持給予方行使任意撤銷權。劉雨薇律師指出,該規定實則將夫妻財產約定從單純的財產法中剝離,更注重對家庭整體貢獻的考量。在具體分割時,法院會綜合考量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屬并確定補償數額,從而避免“閃婚閃離”引發的利益失衡,亦保護了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的信賴利益。
嚴防離婚逃債
實踐中,部分負債方試圖通過離婚協議將財產全部分配給未負債一方,以規避自身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對此,新解釋第三條首次明確了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對債權人撤銷權的參照適用規則。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及新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的債權人能證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影響了其債權的實現,例如債務人將主要財產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歸配偶所有,導致自身償債能力顯著降低,法院在綜合考慮離婚財產整體分割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及離婚過錯等因素后,可以支持債權人撤銷該財產分割條款。劉雨薇律師強調,這并不意味著否定對無過錯方或子女權益的照顧,而是要精準識別“名為離婚、實為逃債”的行為。司法實踐將嚴格審查財產分割的合理性,既要防止債務人“金蟬脫殼”,也要保護婚姻中弱勢方的合法生存權益。
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依賴于法律的精準守護。面對日益復雜的家事糾紛,無論是事前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財產協議,還是事后應對突發的債務追索,專業法律意見的介入都至關重要。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雨薇律師提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也不容忍利用婚姻逃避債務的行為。合理運用法律規則,不僅能在感情破裂時保全財產,更能在風浪來臨時守住生活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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