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消費者權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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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費環境。3月13日上午,泗陽法院召開“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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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上,民一庭庭長朱興劍通報了近年來在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優化消費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工作情況和主要成果,民一庭法官周俊玲發布司法典型案例。
2025年,共受理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產品責任、網絡購物等涉消費者權益案件1614件,審結1551件。有效化解了一大批消費領域矛盾糾紛,切實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典型案例
01
店鋪轉讓,會員卡余額誰來退?
基本案情
某美發店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周某。徐某某在該美發店充值10000元。5個月后,周某將美發店轉讓給許某某,二人約定由許某某承擔所有外債。許某某受讓美發店后,因經營不善,停止營業。徐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周某、許某某退回充值余額。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系預付款收款方,周某與徐某某之間成立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雖然涉案店鋪已由周某轉讓給許某某,并約定債務由許某某承擔,但該約定未經徐某某同意,對徐某某不發生效力。現因美發店停業,徐某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周某應承擔不能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由周某向徐某某返還預付卡內余額。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成立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后,經營店鋪發生轉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與受讓人約定未履行債務由受讓人承擔的,該約定對消費者不發生效力,原經營者仍應承擔合同履行義務或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
02
交了服務費,場地卻關門了。
基本案情
王某看中某康養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向該公司支付5萬元康養服務費,約定在指定康養基地享受相關服務。然而服務開始不久,該康養基地因自身原因停止運營。王某前往康養時,被告知需前往外地基地接受服務,王某予以拒絕并要求退還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約定“更換服務地點需申請”,但合同訂立時雙方預期的服務履行地為某縣。現該縣康養基地已關閉,致使合同主要義務無法履行,且將服務地點變更至外地,超出了消費者的合理預期。據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服務協議,由康養公司退還相應服務費。
法官說法
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與地域屬性。服務提供方單方變更服務履行地點,導致消費者接受服務的成本大幅增加或服務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有權拒絕接受變更,并主張解除合同。
03
“差評”有度,過分維權不可取。
基本案情
張某向蛋糕店定制了一款動漫人物蛋糕,因溝通誤差,店家制作時誤讀了張某發來的圖片細節,導致成品與張某預期有出入。雙方現場發生爭執,店家補償了15元。事后,張某在抖音發布“避雷”視頻,講述了事情經過并進行了評價。蛋糕店認為張某侵犯其名譽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發布的視頻主要是對商品質量和服務評價,評價中不存在侮辱貶低性質的文字,不存在惡意詆毀甜品店商業信譽的故意。另甜品店也未舉證證明視頻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其商業信譽受損,且張某現已刪除視頻,故對甜品店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法人名譽權是對以法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為核心的法人全部活動的社會評價。侵害法人名譽權,必須具有捏造、散布有損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消費者基于貨品或服務成本等綜合因素對商家進行評價,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的目的,消費者給“差評”不屬于侮辱誹謗行為,不構成侵權。
04
“知假買假”,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嗎?
基本案情
陳某在網絡平臺經營煙酒店,孫某在陳某處鋪購買8箱白酒禮盒共2752.42元,酒箱內顯示為“某品牌系列白酒”。后廠家出具證明稱未生產該品牌系列白酒。孫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對出售的白酒負有進貨查驗義務,但未能提供合法進貨來源,涉案白酒生產廠家并不一致,故應認定陳某明知該白酒是假冒產品。同時,孫某作為當地居民知曉銷售價格,孫某一次性大量購買屬“知假買假”,超出普通消費習慣,僅支持3箱合理消費部分的十倍賠償,因此判決陳某向孫某返還貨款2752.42元以及合理消費部分十倍賠償價款10320元。
法官說法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經營者應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藥品,銷售假冒產品,即使消費者知假買假,也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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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朱興劍、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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