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yè)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購買假包裝來裝正品,有沒有罪?最近在辦理兩個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案件,有罪還是無罪呢,我和辦案檢察官都爭得面紅耳赤。其中一個案件是在去年三月份我就介入了,當事人是取保狀態(tài),到現(xiàn)在辦了快一年時間了,還沒辦結。這個案件涉及購買假包裝來裝正品的問題,數(shù)額是非常大。案件最終是有罪還是無罪,對其他同類型案件是很有借鑒意義的,甚至說這個案件能夠開全國之先河。
我和檢察官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正確理解司法解釋關于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規(guī)制范圍。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是“根據(jù)犯罪構成要件主客觀一致性原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目的是便于他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并以此牟取不正當利益,該罪規(guī)制的是專門從事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行為,即通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牟利的行為。這區(qū)別于行為人為假冒注冊商標而自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的,不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關于這段規(guī)定,該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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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認為“這段論述是關于如何處理吸收犯或牽連犯的問題,因為經常存在行為人為了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自行或委托他人制造商標標識,無論是自行制造或委托他人制造,均是違法行為,僅僅因為兩個行為具有同時高發(fā)性或牽連關系,后行為將前行為吸收,所以不能否定行為人為假冒注冊商標而自行制造商標標識的違法性,因為各種原因不能追究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責任的,仍然可以用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來入罪。”
相反,我肯定是持不同意見,我認為這個是司法解釋對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所防范范圍進行了收縮,這個罪名的主要是打擊專門從事制造、銷售假包裝來牟利的犯罪行為,對于沒有打算出售商標標識牟利的,即使是違反了規(guī)定,未經授權印制帶有商標的包裝的,也不能認定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去年和檢察官爭論了一番后,我回來專門和一些法學院的教授、公安系統(tǒng)內的專門辦知識產權的資深警官,還有一些檢察官、法官來討論這個問題,得出來的結果是法學院教授一致認為不構成犯罪,公安系統(tǒng)的普遍認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而檢察官、法官中,有一些支持入罪,有一些認為無罪。為了徹底搞清楚這個問題,請教了立法專家,還有最高法的法官,最終得出的觀點是不能理解為牽連犯或者吸收犯,不能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來來罪。
回歸到這個案件的辦理,前一段時間又突然造訪辦案檢察官,這次火藥味明顯沒有那么濃了。即使目前還沒有出最終結果,但也希望這個案件能夠順利處理,開全國之先河,給同類型案件的辦理提供借鑒參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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