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業績差為由辭退員工是否合法需分情況判斷。
若用人單位有合法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該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員工公示,明確業績不達標標準及辭退條件,且能證明員工確實業績不達標,同時用人單位先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此時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辭退合法,但需支付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若用人單位沒有合理考核制度,或制度未公示,或未對業績不達標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就直接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若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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