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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承包人保障工程款實現的核心擔保權利,因其法定性、優先性而備受關注。然而,關于該權利的主體范圍、行使條件以及是否及于實際施工人等具體問題,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對于此類復雜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汪軍律師結合《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兩大核心爭議焦點進行了梳理與解析,以供業界參考。
實際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首要爭議在于權利主體的認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雖規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轉包、違法分包頻發的建筑市場,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該項權利,司法裁判規則并不統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汪軍律師分析指出,該條文將權利主體嚴格限定在“與發包人有合同關系的承包人”范圍內。雖然在特定情形下,依據該解釋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但這并不意味著其當然承繼了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作為擔保物權性質的法定優先權,具有從屬性與人身專屬性,實際施工人原則上不直接享有,除非其能舉證證明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債權已經確定且承包人怠于行使該權利,方可考慮通過代位權訴訟尋求救濟 。
裝修工程與增值部分
除主體爭議外,優先受償權的客體范圍也是實務中的難點,尤其在裝飾裝修工程領域。當發包人并非建筑物所有權人,或當工程僅涉及建筑物的局部裝修時,承包人能否對整個建筑物主張折價或拍賣,直接關系到銀行抵押權人、其他債權人等多方利益。
針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七條明確,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汪軍律師強調,該條款實際上對裝飾裝修工程的優先受償權設置了雙重限制:一是工程需具備獨立折價拍賣的條件;二是發包人必須是所有權人。即便滿足上述條件,根據相關司法裁判規則,承包人所能主張優先受償的范圍也僅限于其施工行為所增加的價值部分,即“增值部分”,而非建筑物整體的拍賣價款。這要求承包人在主張權利時,必須準確界定其施工范圍及對應的價值貢獻,否則可能面臨權利無法全面實現的風險 。
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一項關鍵的法定擔保權利,其行使主體、行使范圍以及行使期限均有著嚴格的法律構成要件。無論是總包單位還是實際施工人,在主張權利時都必須準確把握法律規定的邊界。汪軍律師提醒,在處理此類專業法律事務時,及時引入專業律師介入,通過盡職調查固定債權范圍,并在法定18個月除斥期間內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確認權利,是保障工程款債權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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