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涉及媒體報道的民事判決,在傳媒圈和法律界引發持續討論。
在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中,正觀傳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因報道一起“前岳父殺女婿”案件,被法院判定構成名譽侵權,判令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及律師費1萬元。令人意外的是,提起訴訟的原告正是報道中的行兇者宗某某及其女兒。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行業關注,一個關鍵原因在于:媒體依據法院正式判決書進行報道,卻最終被另一家法院認定為“報道失實”。
那么,這篇報道究竟“錯”在何處?
事情要從幾年前的一起刑事案件說起。
2021年12月,正觀新聞發布題為《安徽男子拒絕與前妻復婚,遭前岳父砍殺身亡,兇手被判處死刑》的報道。報道依據的是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文中也提及了“一審開庭”“當庭并未宣判”“法院已經作出判決”等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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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之后發生的名譽權訴訟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認定正觀新聞侵權的核心邏輯是,報道基于尚未生效的一審刑事判決,而標題及內容未明確標注這一關鍵信息,容易使公眾誤認為兇手已被最終定罪,因此構成失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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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隨之而來:“判決未生效”,是否就等同于“報道失實”?
從新聞專業主義角度看,這起兇殺案的基本事實并無爭議——行兇者宗某某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是客觀存在的司法裁判結果。
2023年10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宗某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對其限制減刑。也就是說,終審判決并未推翻案件的核心事實,僅將量刑由“死刑立即執行”調整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報道所依據的案件基本事實并未隨著審判程序推進而發生實質改變。
正觀新聞在其發布的《情況說明》中強調,報道“直接采用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與結論”,核心依據包括起訴書、判決書以及鑒定意見通知書等司法文書。
正觀新聞在抗辯中指出:“該報道系2021年12月29日一審宣判被告人死刑的客觀真實的實時報道,距今已時隔三年多,被答辯人以后續發生的情形來主張答辯人在2021年作出的報道系添油加醋,嚴重背離事實的新聞,于法于理不合。”
事實上,正觀新聞對該案進行了持續追蹤報道,從案件開庭、一審宣判到后續終審程序,時間跨度長達數年,目前公開可檢索到的相關報道共有三篇。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如果媒體必須等到刑事案件“終審生效”之后才能進行報道,那么大量具有公共警示意義的案件將難以及時進入公眾視野。
在稿件發布流程上,正觀新聞方面也表示,該報道經過嚴格的“三審三校”程序。審核意見認為:“該事件涉及嚴重侵害公民生命權,具有較高新聞價值和警示意義;稿件以法院一審判決為核心依據,符合新聞采編職業慣例。”
這一審核邏輯,也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的規定相契合。該條款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然而,就是這樣一篇在業內看來“流程合規、依據權威、表達克制”的報道,最終仍被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告的起訴理由中,還出現了較為激烈的指控,例如稱媒體“選擇在判決未生效這一敏感節點發布失實報道,利用信息不對稱博取流量,甚至不排除為特定目的煽動輿論、施壓司法”。盡管法院最終判決中并未直接采納這些表述,但侵權認定在客觀上仍然支持了“報道不當”的核心主張。
與此同時,一些媒體從業者注意到,判決書并未明確指出報道中具體哪些內容屬于失實。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這種模糊認定,比簡單的敗訴結果更容易引發行業焦慮,因為它讓媒體難以清晰判斷報道邊界。
前調查記者、現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對此表示,“試想,若此類判決成為常態,媒體今后報道司法案件時勢必縮手縮腳,生怕稍有不慎就背上侵權責任,最終受損的將是廣大公眾的知情權和整個社會的輿論監督環境。”
他同時指出,從司法公開角度看,審判流程的重要節點本身就需要通過新聞報道被公眾及時知曉,這也是推動司法透明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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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法度law”
據“傳媒茶話會”消息,該案二審已于昨日開庭,但未當庭宣判。
案件最終走向如何,傳媒見聞也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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