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晚,中國建設銀行一紙公告,宣布章更生因“年齡原因”辭去副行長職務。彼時他剛滿60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尚有五年。這個略顯倉促的告別,在當時并未引起太多漣漪——畢竟,金融高管的進退流轉,本是尋常。
然而四年后的2024年11月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一則通報,讓這紙辭呈背后的疑云徹底散開:章更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退休不是保險箱,時間不是免責牌,這條鐵律再次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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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32字定性的分量
2025年4月2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了對章更生的開除黨籍通報。這份通報用了整整232個字,逐條羅列其違紀違法事實,堪稱一份“問題清單”的范本。
通報指出,章更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在作風問題上,“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旅游活動安排和宴請,公款吃喝”;在組織原則上,“無視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廉潔底線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而最具金融行業特征的,是那句“靠貸吃貸”的定性——“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銀行授信、貸款審批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最后,通報還點明其“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這232個字,字字千鈞,勾勒出一個從思想滑坡到行為失范、從個人腐化到權力尋租的完整墮落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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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權錢路的“生意經”
2026年1月21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揭開了這起腐敗案件的具體面紗。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9月,章更生利用擔任建行集團客戶部(營業部)總經理、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授信、貸款審批、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64萬余元。這個時間段跨度長達十三年,幾乎貫穿了他在建行核心管理崗位的全部生涯。
“靠貸吃貸”是金融腐敗的典型形態,其核心在于把國家信用當成了個人提款機。
在信貸審批這條鏈條上,章更生掌握的是真金白銀的流向。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銀行高管手中的審批筆,就成了最稀缺的資源。從判決書披露的細節看,章更生的受賄行為并非一時沖動,而是呈現出長期性、系統性的特征——從集團客戶部總經理到副行長,崗位在升遷,權力在膨脹,“生意”也在做大。
更值得警惕的是其“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這意味著章更生不僅是收錢的“運動員”,還試圖成為分紅的“股東”。通過隱蔽的股權安排,將銀行資源與私人利益進行深度捆綁,這種“影子股東”模式,遠比直接的權錢交易更為隱蔽,對金融安全的危害也更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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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那筆“明知故犯”的巨額貸款
如果說受賄是金融腐敗的“舊疾”,那么違法發放貸款則是章更生案的“新傷”。
判決書顯示,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時任建行副行長的章更生,在明知有關單位不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安排向相關單位發放巨額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這一細節耐人尋味。2016年,章更生已56歲,距離他辭職僅剩四年。在這個本該“收手”的年紀,他卻選擇了一條更為兇險的路——不是被動的收受,而是主動的違規操作;不是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而是直接出手安排不符合條件的貸款。
“權力一旦失去敬畏,就會從服務的工具變成謀私的利器。”
“明知”二字,道破了其主觀故意。作為分管信貸的副行長,章更生比誰都清楚貸款審批的風控標準,也比誰都明白違規放貸的后果。但他依然選擇了“安排”——這個詞背后,是權力的任性,是對規則的踐踏,是對國家金融資產安全的漠視。
這筆貸款最終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司法解釋,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即屬于“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而章更生案中的損失,顯然遠超這個門檻。這意味著,他的個人貪欲,最終讓國家資產付出了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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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抗與迷信:墮落者的精神圖景
在章更生的違紀違法清單中,“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這一條,尤其值得玩味。
對抗組織審查,是腐敗分子東窗事發后的標準動作。從銷毀證據到串供堵口,從轉移贓款到偽造材料,這些手段并不新鮮。但“搞迷信活動”與之并列,卻勾勒出一幅荒誕的精神圖景——一個掌握著現代金融工具、受過高等教育(北京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的銀行高管,在信仰迷失后,竟然求助于怪力亂神。
這種精神分裂式的存在,正是許多腐敗官員的共性:臺上講馬列,臺下拜鬼神;人前談風控,人后搞迷信。當理想信念的堤壩崩塌,當黨紀國法的約束失效,他們既無法從科學中獲得安寧,也無法從理性中找到方向,只能在燒香拜佛中尋求虛幻的心理慰藉。
而更具諷刺意味的是,章更生在辭職后,還曾于2024年6月被聘任為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24年10月17日,即被查前不到一個月,他還出席了該公司的季度工作會議。這種“帶病上崗”的經歷,既暴露了離職審查機制的漏洞,也反映出其偽裝之深、隱藏之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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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年刑期背后的警示
2026年1月21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章更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同時,追繳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
十八年,這是一個足以讓一個人從壯年步入老年的刑期。考慮到章更生出生于1960年,出獄時他將年過八旬。這個曾經位高權重的銀行副行長,最終要在鐵窗內度過余生的大部分時光。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章更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但也注意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從輕情節。這種“從寬”與“從嚴”的平衡,體現了司法的精準與公正。
“金融反腐沒有禁區,信貸權力不是私產。”
章更生案的查處,是二十屆中央巡視成果的體現。2024年4月,中央第九巡視組進駐中國建設銀行,工作三個月左右。巡視結束后不久,章更生即告落馬。這種“巡視利劍”與“監察法網”的銜接,正是新時代反腐敗斗爭的鮮明特征。
從2024年11月被查,到2025年4月被開除黨籍,再到2025年9月被提起公訴,直至2026年1月獲刑,章更生案的辦理流程清晰、證據確鑿、程序規范,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專業能力與法治精神。
結語
章更生案不是孤例。近年來,從國有大行到股份制銀行,從金融監管部門到證券保險機構,金融領域反腐持續深入。這些案件共同警示我們:信貸審批權是金融腐敗的高發區,“靠貸吃貸”是權力變現的快捷方式,而退休或辭職絕不是逃避追責的護身符。
232字的通報,4064萬元的受賄,十八年的刑期——這三個數字,構成了章更生腐敗人生的注腳。對于手握重權的金融從業者而言,這是一面鏡子:鏡子里照出的,是權力失控的代價,是貪欲膨脹的終點,更是黨紀國法的威嚴。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僥幸,僥幸終難幸。”
這既是章更生案留下的教訓,也是對所有公職人員的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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