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節前夕,提一輛新車回家過年,是許多人心中的喜事。然而甘肅馬先生卻遭遇了一場鬧心事:他從北京跨省提回心儀的東風標致新車,行駛了1800公里剛抵達甘肅,就突發發動機故障,陷入廠家與4S店的推諉困境。更令人震驚的是,他提車四天前,廠家已發布該故障的預防公告,而他對此毫不知情,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經過
2026年2月9日,甘肅的馬先生在北京某4S店,花費157700元(發票價格153700元),提了一輛2025改款馭動東風標致508L。臨近新年,馬先生本計劃開著新車帶家人出游、走親訪友,享受新車帶來的便利。提車后,馬先生駕駛新車從北京長途跋涉返回甘肅,在行駛約1800公里后,車輛突然亮起發動機故障燈,還出現不踩油門自動加油、加速無力等危險狀況,這讓馬先生產生了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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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馬先生第一時間聯系北京4S店的銷售周經理,對方僅提供了另一位負責人的電話后便再無回應。此后,馬先生陷入了廠家與4S店的“踢皮球”困境:聯系4S店,對方要求他將故障車開過去,可車輛動力失靈,他不敢貿然行駛;聯系廠家,廠家又讓他找4S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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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甘肅天水的4S店工作人員上門檢查,初步判斷故障可能源于網絡模塊或線路問題,但未能當場確診,提出需要將車輛拖回店內進一步檢測。對于剛提車不到十天就要被拖走檢修的結果,馬先生難以接受。
2月26日,故障原因終于查明,經天水4S店排查,確定為VVL電機故障,需更換相關部件。北京4S店周經理隨后告知馬先生,解決方案為天水4S店訂購配件進行更換,并可為其申請一次保養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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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先生從天水4S店工作人員處得知,早在今年2月5日,也就是他提車的四天前,廠家就已發布針對VVL電機問題的“專項行動”內部公告。馬先生向北京4S店周經理核實后確認了該情況,他認為,銷售方在交車時已知曉該部件存在潛在風險,卻未履行告知義務,將風險轉嫁給了毫不知情的自己。面對記者,馬先生無奈表示,“相當于我花了十幾萬,新車跑一趟高速回老家就壞了,誰能接受?”。
銷售方拒絕退換車,維權暫無進展
針對新車故障及隱瞞風險的質疑,馬先生在溝通中提出了退換車的訴求。北京4S店周經理最初回應稱,需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待全面檢查確認符合相關流程后,再商議退換車事宜。
2月26日,在故障原因明確后,周經理明確表示,VVL電機故障不符合退換車條件,并強調北京4S店在新車交付前的準備工作一切正常,不存在違規操作。對于馬先生的后續訴求,周經理建議其直接聯系當地4S店處理,并表示“既然你聯系了廠家,廠家應該給你回話了,我這邊也沒有辦法了”。
截至媒體報道前,馬先生的新車故障及相關訴求仍被擱置,維權暫無進展。那么問題來了,就馬先生目前的情況,其提出的退換車訴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千里提車遇“病馬”,退換車為何如此之難?——法律視角下的維權困局解析
甘肅馬先生從北京跨省提回新車,卻在返程途中遭遇發動機故障,更令人遺憾的是,提車四天前廠家已發布相關故障預防公告,卻未告知消費者。新車剛落地即成“病馬”,車主維權卻屢屢碰壁。本案不僅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也暴露出汽車銷售與售后服務中的多重法律爭議。以下從三個關鍵爭議焦點出發,展開法律分析。
VVL電機故障是否構成退換車的法定條件?
本案中,4S店以“VVL電機故障不符合退換車條件”為由拒絕馬先生的退換車請求,直接引發了核心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貨或更換。具體到汽車產品,還需參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汽車三包規定”)。
該規定明確,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如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退換車。此外,在三包有效期內,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消費者亦可主張退換車。
在本案中,馬先生提車僅十余天,行駛約1800公里,車輛出現的故障為VVL電機問題,表現為加速無力、自動加油等影響駕駛安全的異常情況。雖然該故障尚未被明確歸類為“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但若其導致車輛失控風險,或后續需多次維修仍無法徹底解決,則可能逐步觸發退換車條件。因此,4S店以“不符合條件”為由簡單拒絕,屬于對法律規定的片面解讀,缺乏對個案實質風險的審慎評估。
廠家發布風險公告后未告知消費者,是否構成欺詐或未盡告知義務?
更為嚴重的是,馬先生在提車四天前,廠家已發布針對VVL電機問題的“專項行動”公告,說明該故障并非偶發,而是已進入廠家關注和處理的“預警范圍”。然而,銷售方在交車時未作任何提示,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入存在潛在風險的車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負有主動告知的義務,尤其是涉及安全隱患或可能影響使用體驗的信息。若經營者明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潛在風險,卻故意隱瞞,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購買決定,可能構成欺詐,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退一賠三”。
在本案中,雖尚無證據證明銷售方“明知”故障必然發生,但其掌握廠家內部公告,理應知曉該部件存在較高故障風險。若未能主動告知,至少構成未盡告知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馬先生因此陷入“花新車錢買問題車”的境地,銷售方難辭其咎。
跨區域購車后,售后責任應由誰承擔?
本案中,北京4S店在故障發生后推諉責任,要求馬先生找當地4S店處理,而當地店又表示需拖車檢測,形成責任“真空”。這種“售車地不修車、修車地不擔責”的現象,在跨區域購車中尤為突出。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條,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這意味著,北京4S店作為馬先生的車輛銷售方,是法定的三包責任人。該店不能以消費者已返回異地用車為由,推卸自身應負的最終責任,而應積極協調異地授權服務商(如甘肅天水4S店)為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并承擔相應費用。
在本案中,北京4S店不僅未積極協調維修,反而將問題“甩鍋”給廠家和當地店,明顯違反了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馬先生有權要求銷售方承擔維修協調、費用承擔等義務,若因此造成額外損失(如交通費、誤工費等),亦可主張賠償。
綜上所述,馬先生遭遇的“病馬”新車,表面上是產品質量問題,實則反映出消費者在信息不對稱、售后責任不清、法律適用模糊等多重困境下的維權艱難。VVL電機故障雖未必直接觸發退換車條件,但其背后隱藏的知情權侵害、售后推諉等問題,已足以構成消費者主張權利的有力依據。希望本案能引起相關部門重視,推動汽車銷售與服務環節的透明化、規范化,讓消費者真正買得放心、開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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