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緩建,佛山再出過渡性政策!日前,佛山市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房地產項目緩建政策申請時點過渡期銜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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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指出,根據《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支持房地產項目緩建的通知》第三條,房地產項目申請緩建的,應當在出讓合同或其補充協議約定的開竣工期限前申請。出讓合同或其補充協議約定開(竣)工期限在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4月7日區間的房地產項目,在2026年4月7日前申請開(竣)工緩建的,視同符合“在出讓合同或其補充協議約定的開竣工期限前申請”的要求。而出讓合同或其補充協議約定開(竣)工期限在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4月7日區間的房地產項目,未在2026年4月7日前申請開(竣)工緩建的,不再適用過渡期銜接政策。
回顧今年1月,佛山市自然資源局發布的《關于支持房地產項目緩建的通知》,曾提出2025年9月16日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房地產項目可適用本通知申請緩建。
房地產項目申請緩建的,應當在出讓合同或其補充協議約定的開竣工期限前申請。未開工項目申請開工緩建的,開工日期在原約定開工日期的基礎上延長一年,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已開工未竣工項目申請竣工緩建的,竣工日期在原約定竣工日期的基礎上延長一年。每宗房地產項目只能享受一次本通知規定的緩建政策。已開工項目的開工緩建申請、已竣工項目的開竣工緩建申請,均不予受理。對已產生開竣工違約行為的房地產項目,應核定自違約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期間的違約責任,若產生違約金并足額繳納的,可適用本通知的緩建政策,未開工項目延長開工日期至2026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已開工項目延長竣工日期至202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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