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以下簡稱《學位法》)基于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進一步健全學位授予爭議解決的途徑和程序規范。
《學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學位申請者或者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該條適用于所有學校撤銷學位的情形,是學校應遵循的基本程序規則。同時,作為法院的裁判規則,該條構成所有撤銷學位案件程序合法性的判斷規范。這意味著,任何違反該條的涉訴案件,學校都可能因程序違法面臨敗訴風險。
告知擬撤銷學位決定的依據并聽取申辯
《學位法》第五條規定,經審批取得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予資格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為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予單位可依法授予相應學位。
根據《學位法》第九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通過委員會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銷相應學位的決議。這意味著,擬作出撤銷學位決定,應由委員會告知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實踐中,各高校委員會一般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由分委員會對撤銷學位案件進行初步調查核實,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是否撤銷學位的建議。由于分委員會成員一般應來自本學科,在撤銷學位案件的調查方面具有專業優勢,經其調查得出的初步認定結果和相關建議在大多數情況下會被委員會采納。倘若分委員會經調查向委員會作出撤銷學位的建議,委員會在投票表決之前,也應履行告知義務。可見,在分委員會參與調查的撤銷學位案件中,分委員會與委員會都具有法定的告知義務。
在具體實施層面,高校在學位撤銷案中應注意避免其他內部機構越權告知。如有高校在學位撤銷中通過研究生院告知學位獲得者,但因學校研究生院不具有學位評定權,除非獲得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委托授權,否則其無法替代法定告知義務。此外,有高校通過圖書館查重系統發現學生論文重復率超標后,由學校圖書館向學生發出擬撤銷學位的告知郵件,也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確保預先告知時間的合理性
《學位法》第三十九條中的“擬作出”即尚未作出,“應當”表明該環節為強制性義務。立法者通過時序安排把程序保障前移到撤銷決定作出之前,體現了“先聽后斷”的現代程序法治理念。實踐中,有高校未在正式作出撤銷決定前進行告知,而是先決定,后通知,學位獲得者完全喪失了陳述與申辯機會。這背離了《學位法》第三十九條的立法目的,即使實體上確有應撤銷學位的理由,也會因程序違法而喪失了決定的正當性與可接受性。
此外,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確保預先告知的時間具有合理性。預先告知并給當事人留出合理時間,是學位撤銷程序中保障當事人有效陳述與申辯的核心環節。鑒于撤銷學位對學位獲得者影響重大,各高校可參照行政處罰法針對較重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的通知規定,建議分委員會應當在作出處理建議七日之前予以告知,同樣,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撤銷學位決議七日之前予以告知。
依法告知內容應當全面且準確
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決定過程中,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學位獲得者有權全面了解擬撤銷學位的具體原因、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以及適用的法律依據。學位獲得者只有掌握了詳盡且全面的信息,才能提出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陳述與申辯。如果告知內容過于空泛,學位獲得者無法準確回應,其陳述和申辯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實踐中,有的高校在通知學生擬撤銷學位時僅進行簡單告知,導致學生無法有效行使申辯權。值得注意的是,在分委員會參與調查的撤銷學位案件中,分委員會與委員會的告知義務有所差別。分委員會調查過程中,開始掌握的往往是初步的線索和事實,通過告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等調查程序后才形成較為全面的事實。因此,分委員會告知的主要內容是其調查中掌握的線索和事實,而委員會告知的內容應涵蓋擬作出決定的詳細內容、相關事實、具體理由以及法律依據。
告知的方式應符合送達的法定要求
學位撤銷告知的送達方式可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文書送達的要求。對于在校生,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即由學生本人親自簽收相關通知,并留存相應的回執作為憑證。對于已經離校的學生,可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進行送達,郵寄地址應以學生在學籍檔案中登記的地址為準。如果學生需要變更送達地址,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申請,并得到學校的確認,以確保通知能夠準確送達。經當事人同意,學校也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
當前,有學校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通知,未收到回執,被法院判定為未送達。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建議高校在校規中明確規定,當無法與學生取得聯系時,學校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公告通知。如有高校明確規定,如出現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的情況,學校可通過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適當形式對擬撤銷學位事宜予以公告,自公告當日起15個工作日后仍未接收到當事人回應的,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聽取陳述和申辯要“實質化”
根據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機關作出對相對人嚴重不利影響的決定前,應當給予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機會。為確保學位撤銷的正當程序,真正把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嵌入學位撤銷的“決策鏈”,而非流于形式,聽取陳述與申辯必須走向“實質化”。對此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應提供多元、便利的陳述和申辯方式。學生可選擇通過提交書面申辯書、口頭陳述、電子郵件等方式發表意見。對于口頭陳述和申辯,學校應安排制作筆錄,筆錄當場交由當事人核對并逐頁簽字確認。二是學校應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實質回應。學位授予單位應對陳述和申辯意見逐一作出“采納/不采納”的說明并附理由。三是如果出現新的事實,應重新啟動“告知—陳述”程序。對重大、疑難案件,當事人可申請聽證,委員會或分委員會可引入校外專家予以公開聽證。
(作者系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中國教育報》2026年03月18日 第04版
作者:孟凡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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