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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更新征收補償過程中,房屋價值幾何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而這一價值的最終確定,并非簡單的討價還價,而是依賴于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專業活動——房地產價格評估。評估報告的結論直接決定了補償數額的高低,其合法性、公正性至關重要。對于評估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裴海東律師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相關規范,梳理了評估環節必須關注的法律要點,供大家參考。
評估機構選定
評估機構的中立性是保障評估結果客觀公正的第一道關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一規定明確賦予了被征收人在評估機構選定環節的參與權和決定權,旨在切斷征收方單方委托可能帶來的利益關聯。若征收方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指定評估機構,該評估行為的程序合法性即存在重大瑕疵。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征收部門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這一規定進一步強化了評估過程的透明度。
評估時點與方法
評估時點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被征收人能否獲得符合市場實際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這一時點被形象地稱為“鎖定價值之日”,其后市場價格波動一般不作為調整依據,除非征收周期過長導致明顯不公。在評估方法的選擇上,《評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進行評估。對于住宅房屋,通常優先采用市場法,即參照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成交價格進行評估,確保補償標準與市場行情接軌。當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賦予了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進一步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這一救濟渠道是糾正評估偏差、維護公平補償的重要法律保障。
城市更新中的價值博弈,最終落腳于一份薄薄的評估報告之上。然而,評估報告的專業性與技術性往往使被征收人望而生畏。裴海東律師提示,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是否合法、評估時點是否合規、評估方法是否適當、評估報告送達是否有效,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成為影響補償數額的關鍵變量。被征收人應當善用復核、鑒定等法定救濟工具,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支持,確保自身財產權益在法治軌道上得到真實、足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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