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春新民廣場上,呂先生開著奔馳車正常行駛,突然一輛黑色路虎從旁邊沖過來,連續八次故意別他的車,整個過程不到兩分鐘,行車記錄儀里清楚記錄了對方急剎車、橫切變道、強行逼停,最后還發生了追尾,修車費用大概九萬八,再加上車輛貶值帶來的損失,一共需要十六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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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先生馬上報了警,交警當天看了視頻,說這不像普通事故,有尋釁滋事的嫌疑,就沒開事故認定書,準備按刑事案件處理,這事看起來挺順利,證據確鑿,動機也明顯,按理應該繼續往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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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了2026年1月14日,交警那邊突然發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說是因為犯罪事實比較輕微,案子就轉給了桂林路派出所,之后這個案子來回轉了四次,兩次在線上處理,兩次在線下辦理,但派出所都不肯接收,沒人說明具體原因,就是不接這個案子,最后案子卡在了刑事和行政之間,誰都不愿意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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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先生再次去報警,拿到了立案告知書,但調查很快被叫停,理由還是沒查出違法事實,保險公司因為沒有事故認定書拒絕賠償,他只好自己花錢修車,有人覺得奇怪,明明視頻拍下了整個過程,人也認得出,卻無法認定為違法。
3月3日,長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撤銷了之前終止調查的決定,要求重新核查這個案件,這個動作沒有公開解釋,但了解內部流程的人知道,這很可能是警方覺得之前的處理過程存在問題,需要采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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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視頻,交警先說這是刑事案件,后來改口說不夠條件,又轉成行政案件,接著又說沒有違法,最后讓他們重新調查,不是證據變了,是人換了,部門換了,標準就跟著變了,法律其實不缺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講安全駕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也寫明尋釁滋事可以處罰,缺的是統一口徑和敢于負責的人。
保險公司那邊更現實,他們不賠錢,不是故意為難人,而是合同里寫明了要有事故認定書才能開始理賠,程序上沒錯,可結果呢,守規矩的人反倒要自己掏錢,搞事情的人卻像沒事一樣,這不是保險公司的錯,是整個處理鏈條跑得太快,真相反而被甩在后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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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一些地方,處理這種事情的方式比較直接,比如美國某些州,開車嚇到別人就算沒撞上,也可能被起訴,英國那邊如果讓人感到恐懼,也能算作危險駕駛,中國雖然沒有“路怒罪”,但《刑法》第114條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論上可以管到這種行為,不過現實中很少用到這條,可能是因為沒有造成實際傷亡,警察就認為這不算嚴重問題。
孫某到現在也沒出現,沒有身份信息,沒有前科記錄,沒有道歉,也沒有提賠償的事,呂先生現在要的不是錢,是聽對方說一句你錯了,他沒有鬧事,沒有開直播,也沒有找媒體,他的車還停在4S店里,漆面沒補,零件沒換,就像一件被遺忘的證據。
現在調查重新開始了,他們說一個月內會有結果,可是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了,誰也不知道這次會不會卡在某個地方,呂先生還在等消息,每天翻看手機,看看有沒有新的進展,他嘴上沒說什么,但那輛還沒修的車,已經替他表達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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