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昊
作者系中核核電運行管理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
李言瑞 劉日
作者系中核戰略規劃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副研究員
安全是發展核電首要考慮的因素,是核電發展的生命線。
2026年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以下簡稱《原子能法》)正式實施,旨在保障核能研究、開發與和平利用,推進科技進步和產業提升,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增進人民福祉。
《原子能法》是我國核領域基礎性和綜合性法律。其出臺和實施對我國核能事業發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標志著我國核能事業全面進入依法治核、依法興核的新階段。
《原子能法》對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進行了專節規定,將核電發展納入全面法治化軌道,既體現了國家對核能利用的堅定支持,也彰顯了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治理決心。
01
核電發展的戰略價值與法律保障需求
(一)核電在能源體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核能作為清潔安全高效穩定的能源形式,在全球能源轉型與碳減排進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我國作為能源消費大國,發展核電不僅是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的戰略選擇,而且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路徑。
從能源轉型視角看,核電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核電作為低碳基荷電源,發電過程幾乎不產生溫室氣體,能為電力系統提供穩定支撐。
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發布2024年電力碳足跡因子數據的公告》顯示,在全生命周期中,核電的碳足跡因子僅為6.5gCO?e/kWh,在8大主要電源形式當中是最低的。
在能源安全維度,核電可有效降低對化石能源進口的依賴,增強能源自主的可控能力。目前,我國在運核電機組60臺,總裝機容量6379.3萬千瓦,居世界第二位。在建和核準待建核電機組52臺,總裝機容量6219.5萬千瓦,居世界首位,后備核電總裝機容量充足。
預計2025年我國核電發電量超過4600億千瓦時,居全球第二位,在電力結構中核電占比接近5.0%。
在技術引領層面,核電是高技術產業,產業鏈涵蓋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研發等領域,對科技進步具有顯著的帶動效應。
(二)法治化管理的必然性與緊迫性
安全是發展核電首要考慮的因素,是核電發展的生命線。隨著我國核能產業規模的逐漸壯大,核電技術發展型號多元、核能綜合利用場景增多,需要建立嚴格法律框架保障核能事業發展。
核電項目投資大、周期長,需要穩定的制度環境保障投資者權益。此前,我國核能領域主要依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能源法》等單行法及行政法規進行規范,缺乏核領域頂層法律統籌。
《原子能法》作為上位法,確立了核能開發利用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和權責分配,為核電發展提供了系統性法治基礎。
02
積極發展的法律激勵機制構建
(一)明確戰略定位與政策支持
《原子能法》在法律層面進一步確立了推動核電積極安全有序發展的導向。其具體激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規劃引領。國家制定原子能發展專項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是產業扶持。規定國家對核能的研發、設施建設給予政策支持。
三是應用場景保障。國家支持核能在動力、供熱、海水淡化、制氫等方面開展綜合利用,以及推動同位素生產、科研等方面的發展。這些規定通過法律形式穩定了行業預期,有利于保障核電持續發展。
(二)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機制
《原子能法》推動強化基礎研究與前沿探索。國家加強核電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強化基礎研究,鼓勵探索前沿技術,推進學科交叉融合,為核能領域的技術創新提供了理論支撐。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等開展自主研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推動先進技術的示范應用。
國家建立核能領域相關科技創新基地和平臺,加強科研設施和科研條件保障能力建設,推動科研設施、資源開放共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原子能法》強調人才道德與職業素養。核能領域專業人才應當堅持立德為先、誠信為本,弘揚科學家精神。國家通過政策激勵、科研項目支持等方式,吸引更多的高素質人才投身核能領域,加強原子能領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為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產業鏈協同的法律保障
核電發展涉及鈾資源保障、設備制造、工程建設、運維服務、退役、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等全產業鏈環節。《原子能法》通過規定“國家加強原子能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推動建立自主可控的產業體系。在配套實施細則中,可進一步細化國產化比例要求、關鍵設備認證標準等,提升產業鏈韌性。
03
安全發展的監管體系與風險防控
(一)核安全監管的法治原則
安全是核電發展的生命線。《原子能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責任明確、嚴格監管”的基本原則。在法律銜接方面,《原子能法》設定了宏觀管理框架,聚焦具體監管要求,構建了從選址、設計、建造到退役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監管體系。
(二)風險防控的制度創新
引入“縱深防御”法律原則,要求營運單位建立多層級防護體系,確保單一故障不會導致安全事故擴散。強化概率安全分析的法律地位,將其作為安全評價的法定工具。
建立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在應急響應中的職責,依法制定核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核事故應急相關工作。
(三)透明度與公眾監督機制
公眾接受度是核電安全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原子能法》強化了信息公開要求,規定營運單位應依法做好安全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等信息公開工作。
《原子能法》規定對核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中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事項,有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與公眾的溝通,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
04
有序發展的規劃約束與過程管控
(一)空間布局與生態紅線約束
有序發展的核心在于統籌規劃與合理布局。《原子能法》要求核反應堆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管理等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具體實施中,我國實時更新核電廠址開發情況,建立儲備廠址制度,對備選廠址實施長期保護,避免無序競爭。
(二)項目管理與市場準入
法律明確核電項目核準程序,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在市場化改革背景下,進一步完善核電投資主體準入標準,既保持國有主導地位,又適度引入競爭。
近年來,我國核準的核電機組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投資,開展核電多元化投資試點,通過法律修訂上升為普遍制度。
(三)區域協調與利益共享
核電項目對地方經濟帶動作用顯著,但可能引發“鄰避效應”。《原子能法》提出,對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中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須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核電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可通過地方稅收留成、電價優惠、基礎設施共建等方式,促進項目所在地與受影響的鄰近區域協調發展。
福建福清核電與當地共建藍色產業園和零碳能源綜合站等模式,為后續核電項目開發提供了可復制實踐樣本。
05
法律實施挑戰與完善建議
(一)配套法規體系的銜接問題
當前,急需制定《原子能法實施條例》,細化部門職責分工。特別是在監管體制方面,需要進一步理清國家原子能機構、國家核安全局、國家能源局之間的權責邊界。
(二)新興技術帶來的監管空白
隨著小型堆、海上浮動堆等新技術的發展,現有法規在選址標準、應急計劃區劃定等方面存在著不適應問題。建議建立基于風險水平而非堆型設定要求,同時加快制定模塊化反應堆專用安全標準。
(三)公眾溝通的法律保障不足
現行法律對公眾參與的規范較為原則。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中增加公眾參與專章,明確聽證會、民意調查等程序的適用情形。建立核電科普教育專項基金,將核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四)國際合作與涉外法律風險
在“一帶一路”倡議下,我國核電“走出去”步伐加快。要加強原子能涉外法律制度建設,包括完善核電技術出口管制、建立跨境核應急協作機制等。特別是針對相關國家實行的“長臂管轄”風險,應提前進行法律預案研究。
《原子能法》的頒布,是我國核能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唯有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核電發展與安全,才能充分發揮其能源轉型“壓艙石”的作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清潔可靠的動力支撐。
歡迎投稿,聯系郵箱
tg@inengyuan.com
“十五五”建設四大清潔能源基地,
實施非化石能源十年倍增行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