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不要委托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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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是以追訴犯罪、證明有罪為目標,構建“犯罪成立”的完整證明體系的過程。因此,指控思維是入罪思維,是構建犯罪的正向思維過程,其指導性理論就是“不知其行為為犯法者,必須有意地讓其改正。”就是不知道犯罪的人犯罪了,要通過讓他受到懲罰的方式而不再犯罪。
辯護則完全相反。辯護本質上是以否定和削弱指控為目標,解構控方證明體系的活動。其理論基礎是無罪推定,通過重點挖掘、放大無罪或者罪輕證據,解構指控證明體系,或者重構一套完整的事實,得出無罪或者罪輕的結論。
了解到此,我想就能夠認識指控思維和辯護思維的區別了。一個是不知者要通過處罰遏制再犯,就是必須給不知法者以教訓。一個是不知者不罪。認識和追求截然不同,自然導致行為方式截然不同。
因此,我們在會見時總是聽到嫌疑人說,“辦案人員都說了,你這個事沒多大,說了就能回家”“你這個事不嚴重”“你根本不需要找律師”……這種言語的背后都有目的性。
并不是說這個目的是惡的,而是思維決定了行為,目的決定了方式,當一個結果或者目標已經制定后,一切以結果實現為中心。無可厚非,世界和人類社會的運行規律就是這樣的。
當然,辦案機關的職責不同,偵查機關的核心任務就是突破犯罪,盡最大可能收集有罪證據。檢察機關的任務除了指控犯罪之外,也在監督偵查活動。
請注意,這不是廢話,也不是停留在書面上的認識。檢察機關的監督本質上是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因為有這個職責,因此為了避免擔責也要對偵查活動監督。如果偵查過頭,不按照法律來,明擺著要把鍋甩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可不是背鍋俠,他的第一反應是可不能讓我來承擔這個責任。
從個人的角度理解是人性,從機構的角度出發是法定責任。因此,偵查階段以及提起公訴前的活動,辯護的根本在于“阻止檢察監督與偵查犯罪形成統一戰線”。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愈發不希望辯護介入,原因就在于辯護會對其工作掣肘。而檢察機關在起訴之前是沒有這個芥蒂的,相反其倒是希望從辯護角度提出他們可能沒有發現的問題。
因此,“你這個案件不用請律師”這個結論往往在偵查階段。而審查起訴階段的結論是“你最好委托律師”。
目的決定思維,思維決定行動。理解這一層,就能辨別言語背后的用意或者目的。有了這種認知,就能自己解惑。
指控思維會圍繞著指控成功而不出錯的目標展開。個人不能擔責,社會不能反對,法律必須有依據。辯護就應當先代入指控思維(了解目的,吃透指控邏輯、證據以及薄弱點),再切換辯護思維(逆向解構或者重構事實)。
總結一下:指控思維是“蓋房子”,必須每塊磚都穩、整體不倒;辯護思維是“拆房子”,抽掉不應該出現的關鍵一磚,整個房子就可能坍塌。
有人說,那二者豈不是完全對立?或者辯護就是在搞破壞?從形式上看好像是這樣。但如果蓋房子沒有監工,可能出現豆腐渣工程,后患無窮。辯護辯護本質上就是一種監督,是全面監督指控犯罪的一部分。因此,二者結合,最終的結果就是讓這個房子牢固無后患。結合兩個角度看,指控與辯護對立統一,共同保障司法公正。
辯護工作中的一點思考,歡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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