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0日傍晚,在廣州從化區某小區內發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3歲男童跟隨母親和哥哥游泳回家后,在樓棟大堂獨自進入電梯,后不幸從15層樓高空墜亡。警方經調查,男童系高空墜亡,其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事發后,男童的父母將小區物業公司及樓棟建設單位、電梯公司等4家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53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26年3月18日,廣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此前,從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事樓棟雖通過竣工驗收,但護欄垂直桿之間設置了窗花圖案,采取了兒童可以攀爬的窗花設計,應認定存在安全缺陷;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方,長期未對隱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孩子監護人未能盡到看護責任,應當自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一審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建設單位承擔5%賠償責任,判令兩家公司共計賠償32萬余元。一審宣判后,物業公司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陜西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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