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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體育課上受傷了,學校有沒有責任?同學該不該賠?”這是許多家長心中的疑問。
2022年9月底,某小學的一節普通體育課上,小豪在足球練習中搶球時踢空摔倒,造成右側股骨病理性骨折、右股骨囊腫。小豪家長認為,是同班同學小娜從后方猛沖撞向小豪導致受傷,學校也未盡到管理職責,遂將小娜及其監護人、學校一同告上法庭,索賠20余萬元。
然而,深圳法院的判決結果卻讓很多人意外: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為什么法院這樣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現場監控視頻并未顯示小娜存在明顯沖撞小豪的行為,公安機關相關材料也未反映出小娜在事件中存在過錯。同時,法院指出一個重要原則:體育活動具有一定風險性,對于其他參與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害,應視為屬于體育活動風險的一部分,應由參與者自擔。
對于學校,法院認定體育老師在上課初期進行了熱身指導和課堂監督,在場邊監控學生動向,這是體育課中的常見管理方式。小豪受傷后,老師及時介入、呼叫校醫和救護車、聯系家長,已盡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責任。
“自甘風險”原則,家長必須了解
法官在說理中提到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自甘風險”原則。雖然體育課是學校教學計劃的一部分,學生參與并非完全自發自愿,但學生參加體育課不排除“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尤其是當活動性質并非高度危險或競技性對抗時。
小豪和小娜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進行足球活動時均具備一定的風險認知。在沒有證據證明小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學校也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應當避免過分苛責運動參與者和學校。
這起案件的啟示
對于家長:孩子的安全固然重要,但體育活動本身就存在一定風險。與其一出事就找“責任人”,不如重視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導孩子正確認識體育活動中的風險與責任,理性看待運動傷害。
對于學校:應始終以學生安全為重,完善體育教學設施,加強運動安全指導和課堂管理。只要盡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職責,法律會給予公正評價。
對于孩子:參與體育活動時,要聽從老師指導,充分了解運動項目的潛在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規范自身運動行為,避免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傷害。
體育運動對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它能增強體質、培養團隊精神。如果每一起運動中的意外都要找人“背鍋”,學校和老師將越來越不敢組織體育活動,孩子們也將失去寶貴的鍛煉機會。
這起案件的判決,既維護了法律的公正,也為校園體育活動的正常開展提供了保障。希望家長們能理性看待孩子在校期間的運動傷害,與學校一起,共同營造鼓勵青少年積極參與體育鍛煉的良好氛圍。
畢竟,讓孩子在運動中健康成長,才是我們共同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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