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國新辦舉行的解讀“十五五”規劃《綱要(草案)》中社會保障方面提出了穩步推進社會保障擴面提標,切實兜住兜牢民生底線,尤其是在“擴面”方面擴大失業以及工傷保險覆蓋面,擴展靈活就業,農民工以及新就業形態人員的參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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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再一次提及靈活就業人員,足以證明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的重視程度,那么很多靈活就業人員多為無業,失業,外賣員,快遞員等人員下,在靈活就業階段保險屬于自己進行繳納,那么很多靈活就業人員最大的問題是,隨著延遲退休的落地執行,靈活就業人員需要繳夠多少年才能夠退休?靈活就業人員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這里由于延遲退休的落地執行,法定退休年齡有序漸進向后延遲,無論是男職工還是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都逐步向后延遲,那么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并不屬于職工人員,但是這里的男職工以及女職工的概念是包含在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男性以及女性,所以只要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職工保險繳納的話均使用延遲退休以及《實施彈性退休暫行辦法》可以進行彈性退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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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里隨著延遲退休正式執行后,靈活就業參保繳納15年是否可以提前退休需要結合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退休選擇以及退休當年最低繳費年限分別進行分析。
首先結合最低繳費年限的變化,分成了兩個階段,在2025年期間到2029年期間雖然延遲退休已經落地實實施但是由于最低繳費年限有著五年的“緩沖期”,所以只要在2030年提前辦理完成退休或者是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在2030年以前的話,最低繳費年限滿足15年即可退休。但是如果該人員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在2030年到2039年期間那么靈活就業退休人員就需要結合自己的退休人員,是按照彈性提前退休還是按照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退休選擇?
不同選擇之下有著不同的退休時間,不同的退休時間下最低繳費年限長短標準也有所不同。從2030年最低繳費年限延長至15年+6個月,之后按照每過1年延長半年的最低繳費年限直至2039年提高至20年。所以這里可以看出不同退休時間不同退休選擇之下最低繳費年限有著變化,如果該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彈性提前退休最早可以在2030年退休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6個月,改革后的法定退休時間是在2032年的話最低繳費年限是16年+6個月,差距了2032-2030年2年的退休時間下最低繳費年限差距了16年+6個月-15年+6個月=1年的差距,所以對于繳費年限較短或者按照最低繳費年限15年進行規劃的靈活就業人員要充分利用《實施彈性退休暫行辦法》進行充分考量,何時退更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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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靈活就業人員不同于企業職工,保險是自己繳納的情況下,在本來已經是可能處于失業,無業階段自己繳納保險更是一件不容易且經濟條件并不允許的事情,所以一定要提前做好退休規劃,明確好退休選擇,退休時間以及退休時間對應的最低繳費年限,以免造成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以后能夠退休不夠最低繳費年限無法退休的尷尬局面,不僅耽誤退休進度同樣影響整體的退休規劃,所以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是否繳夠15年能夠提前退休還需要結合退休人員實際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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