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職場女性維權的判決,引起了廣泛關注。
上海某公司的一位女工程師張女士,在入職不到一年之內結婚并且懷孕了。但她發生了先兆流產,需要在家靜養,于是多次向公司申請病假、婚假和產假,都被公司駁回。
在公司沒有支付工資并且拒絕批準休假的“威力”之下,張女士選擇了抗爭。她發出離職通知,還把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經歷了仲裁、一審、二審后,法院都支持了張女士的訴求,最終判決是:公司須支付病假、產假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合計10.1萬元。
案件雖然塵埃落定,但還是讓人看著生氣:企業憑什么靠著所謂的“請假審批權”千方百計阻撓勞動者的正當權益?
三個字:判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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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類似的新聞不止一次了:員工因故請假,企業不批準。員工沒辦法只能不去上班,結果被公司記為“曠工”。
在這起案件中,該公司就是這樣做的。根據大象新聞報道:
這種態度在現實中真的很常見,企業總是認為,我有“審批權”,我就是不給你批,看你能怎樣。最后,本質上是靠著這種方式“逼走”懷孕或者生病的員工。
但是,我們要看法律。
二審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其中的法理邏輯——并不是為了“照顧”女員工流產一事,而是真正的司法邏輯。
即:病假權為何產生?是因為員工有來自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而企業的審批權不能繞過員工提供的診斷證明,并沒有凌駕其上的資格。
也就是說,勞動者休息治病,是勞動者本來就擁有的權利。企業的審批權,在于檢查診斷證明是不是有效力、符合應準假的原則,而不是直接裁決“應不應該準假”。
換句話說就是:當員工提供的醫療機構診斷合法、請假符合程序時,公司無理由拒絕。
在新聞細節中,醫生出具的簽字證明中還專門寫了:建議休息。這就更是對員工休息權的一種程序認可。
再進一步,公司不僅不批準請假,還將患病員工粗暴地、主觀地定義為“曠工”,就更是越界了。
因為這種行為已經不僅是拒絕批準假期的問題,而是完全忽視了勞動法當中對員工健康權的保護。
病假權的本質是什么?是醫療建議優先于行政審批,也就是說行政審批必須遵守醫療建議,而沒有否決醫療建議的權利。
在這種無視醫療建議的背后,是企業一直以來的傲慢,也是企業對自己權利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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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有很多企業自認為不管你婚假還是產假,批不批都是我說了算,這完全是一種對法律的無知。
婚假和產假,是法律范疇內規定的,企業根本無權逾越法律。說白了就是:我只要合規請假,你就必須準假,不準假就是違法。
在這起案件中,對于張女士請婚假的要求,公司也以請假時已經距離結婚過去六個月為理由而拒絕。但二審法院認為,這不構成不準婚假的理由。
這一點值得思考,張女士六個月以后才請婚假,主觀上可能是想“湊假期”,因為先兆流產必須盡量多休息。這看表面的話好像是有點不合理。
但法院并不是講情緒而是講邏輯和法理的地方。法院認為,婚假是勞動者合法權利,也并沒有規定休婚假的時間,那么企業用這個理由來試圖剝奪員工的婚假權就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說,請婚假“間隔太久”只是企業主觀上的一種想法,并沒有任何法律條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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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結局是張女士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離職,最終獲得了應當在假期支付的工資和額外的賠償金: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張女士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張女士病假、婚假、產假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0.1萬元。
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其實這種事兒真的太常見了,甚至可以說就是一些企業的潛規則。女員工懷孕,就開始搞“冷暴力”:首先肯定不直接辭退(否則要雙倍賠償),而是搞一些“花招”——不準假,不發工資,或者調崗、降薪。
總之就一個目的:逼著懷孕女員工走人。
這樣既不違法,也不用賠償,還省去了麻煩。
不過,真的不違法嗎?這恐怕只是企業自己的想象。
法院認定,公司未支付病假、婚假、產假工資的行為構成了“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張女士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司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這起案例中,這家公司算是遇上了“硬茬”,但前提是人家真的懂法。
偷雞不成蝕把米,本來算盤打得響,沒想到最后不僅要支付應支付的工資,還賠償了一些錢。
這樣的案例,越多越好,也建議有類似經歷的女性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只有企業的違法成本上去了,守法才會變得越來越普遍,違法才不會成為潛規則。
最后想說的是: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首先得尊重女性的生育休假權。
現在年輕人不愿意生孩子,有一個很普遍的原因就是代價太大。在很多時候,女性生育往往就意味著丟工作。
這次上海的法院給了一個很好的判例——生育休假權是勞動者本來就擁有的權利,根本不是企業自己能裁量的。
婚假、產假這些合法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證,人們才愿意生、敢生。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既是一個政策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只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真正的保護,生育這件事才不會成為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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