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系南京某醫療信息系統運維公司負責人,因酒后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二個月,于2025年4月在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間,他緊急向檢察機關求助,稱公司正與三甲醫院洽談重要運維項目招投標,急需其本人到場簽字敲定。若錯失此次機會,企業經營將陷入危機。
針對何某的訴求,檢察機關聯合看守所多部門通案研判,嚴格評估監管風險,要求其家屬提供保證人及相關擔保材料。經核實,何某所涉事項緊迫、理由正當,且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最終,在嚴密的安全管控措施下,何某于同年5月被批準離所一天。
在民警與檢察官的安全教育下,何某由妻子接出,高效處理完招投標業務后,于次日按時返回看守所繼續服刑。何某感激表示,正是這次特殊的“假期”,讓公司談成了20多萬的醫療系統運維項目,為企業保住了生機。
這一案例觸及了長期以來拘役犯執行中的痛點。雖《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拘役犯每月可回家1-2天,但因缺乏具體操作細則,審批流程缺失,這一權利在實際執行中難以落實。為此,南京玄武檢察院早在2024年初便開展專項調研,其成果獲最高人民檢察院重視。隨后,檢察機關向看守所制發檢察建議,并在全市率先聯合出臺工作指引,為“拘役犯回家”提供了制度依據與審核標準。
來源 揚子晚報
編輯 肖旭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彭申蕾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