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觀傳媒》因報道一審未生效判決被訴侵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其官方平臺公開發布向兩原告致歉聲明并置頂30日,向兩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律師費1萬元。
無獨有偶,某藥企曾有以化工原料充當原料藥的“黑歷史”,被曝光后將一家官方背景的新媒體訴至法院,索賠金額高達500萬元,該案近日即將開庭審理。
就《正觀傳媒》被訴案而言,一審法院以“未標注生效判決”為由認定侵權,雖有其法理邏輯,卻悄然抬高了新聞報道的合規門檻,勢必使得媒體陷入“預防性自審”困境。
若強制所有涉司法報道加注“此判決可能被推翻”,公眾將被冗余標簽淹沒,信息密度被稀釋,真相反而在過度注釋中模糊,最終損害的是司法透明與社會監督的根基 。
而某藥企制售假藥劣跡的報道,全文除了幾張證據截圖,正文僅1865字,這是本人見過的最為冷靜克制的監督報道文本之一,其審慎程度幾乎到了“謹小慎微”的地步。
報道的事實部分,全部依托實名舉報者講述、工人簽字捺印證言以及藥監局的官方回復構建,通篇難覓一句記者的主觀性表述。
該藥企的起訴理由是:省高院、最高法院有勝訴判決,媒體報道失實。
問題在于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判決,只是在法律上確認了相關生產合作協議的合法性,但?不能直接作為該藥企未曾生產假藥的全面背書?,更不意味著其過往存在的違法生產行為可以“一筆勾銷”。
判決的核心只是在特定法律框架下對其合同效力與民事責任的確認,而非對所有監管質疑的徹底清除。因此,該藥企雖曾經贏得訴訟,但?不能據此宣稱自身過往的生產行為完全合法合規?。
本事件屬于重大公共衛生議題。媒體基于事實的客觀報道,?完全符合新聞倫理與法律邊界?,意在增強社會“結果導向”轉為“過程正義”的藥品安全觀。
該企業不反思產品安全,卻“老虎屁股摸不得”,提出巨額訴訟賠償。這不是維權,是?用法律程序反噬公共監督?,將訴訟作為“輿論滅火器”。
兩起案件表面是名譽權糾紛,實則折射出一種危險趨勢:?當過度維權成為武器,監督便無處容身。
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網絡名譽權糾紛同比激增83%,但原告獲賠金額不足主張的10%。
這組數據揭示的不僅是訴訟數量的膨脹,更是訴訟目的的異化——多數訴訟并非為補償損害,而是為制造沉默。
新聞倫理的核心從來不是追求“零風險”,而是堅守“真實、客觀、平衡”。
媒體不是完美的圣徒,但它是監督權力、揭示真相的重要力量。
當報道事實真相不再是一種天然權利,反倒成了需要自證清白的沉重義務,我們所處的公共話語空間便已悄然失衡。
而“真實”的界定權交予法官的裁量,“客觀”的合法性需要律師在法庭上辯護,新聞語言這一原本支撐公共對話的基石,便淪為訴訟博弈中傷人的利刃。
我們支持依法維權,但反對以訴訟為名行壓制之實。
現今屢見不鮮的“訴訟威懾?”,正在成為比行政干預更隱蔽、更有效的“內容審查機制”。
如果公權力通過“名譽權訴訟”壓制批評報道,資本通過“天價索賠”嚇退調查記者,甚至普通個體也能利用“弱者敘事”在法庭完成對媒體的道德綁架,社會的監督防線必然不斷后退。
這不僅是媒體的危機,更是社會監督機制的危機。
重建媒體監督權,法院應避免過度限制輿論監督空間,?恪守《民法典》第1025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之免責條款。
在互聯網時代,任何個人只要出于公共利益目的進行監督性表達,都應受到該條款的保護。
司法裁判應回歸《民法典》立法本意,尊重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的差異,承認媒體調查能力的局限性,只要其來源可信、態度客觀,就應予以保護。
這不是賦予媒體特權,而是讓法律回歸其本源——在真相與尊嚴之間,為公共利益留出呼吸的空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