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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潁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臨潁縣看守所地址:臨潁縣穎川大道與湖東路交叉口向南1公里轉向西500米路北。
▼導航:臨潁縣黃龍濕地公園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臨潁縣汽車站乘坐臨潁105路公交車到黃龍濕地公園西門站下車,向南500米轉向東1公里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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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潁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臨潁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zhí)業(yè)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zhí)業(yè)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yè)、務實,突出的業(yè)績、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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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劃清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本質區(qū)別:
(1)主觀方面內容不同。主要區(qū)別是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前者是為了臨時"使用"而暫時占有公款,準備將來歸還,而后者則是為了將公款據為己有,不準備歸還。
(2)行為方式不同。前者因屬非法借用,因此總是在賬面、他人面前留有“挪用”的痕跡,甚至留下借條、沒有平賬,一查一問便可知道公款被行為人挪用。而后者則通常存在隱瞞、掩蓋其侵吞、竊取、騙取公款的行為,因此,很難發(fā)現公款已被侵占,即使因懷疑而追查,也很難弄清該公款已被行為人非法占有,因為行為人已采取虛假發(fā)票平賬、涂改或者銷毀了賬簿,以假貨、次貨填補了被自己侵吞的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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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挪用公款后不退還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已失效)中規(guī)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退還的,以貪污罪論處”。但是現行《刑法》第384條中明確,對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即仍然屬于挪用公款罪。但是并不是所有不退還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審理挪用公款案件解釋》作了限定,即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不能退還,這里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指主觀上愿意還,但客觀上沒有退還的能力或者可能性,如果是主觀上的不歸還,應認定為貪污。到底是否是客觀上的不退還,應根據行為人挪用目的、事后行為以及主觀意愿來認定。“不退還”的時間,根據《審理挪用公款案件解釋》規(guī)定,應掌握在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一審宣判前沒有退還。
按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些特殊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進而將挪用行為轉化認定為貪污罪,其中包括:(1)根據《審理挪用公款案件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2)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fā)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臨潁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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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劃清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384條第2款的規(guī)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3條規(guī)定了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款物予以刑事處罰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兩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挪用公款的目的是歸個人使用,而后者是將上述特定款、物挪作單位的其他生產、工作中使用,沒有"專款專用",但仍系公用。兩者的入罪標準也存在較大差別,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犯罪。
三、如何理解和認定挪用公款罪的數罪問題?
因挪用公款而向他人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挪用公款后進行非法活動,如以挪用的公款進行走私、販毒、賭博,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和所犯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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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理解和認定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問題?
在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中,常常是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提供種種方便,參與策劃取得挪用的公款。因為使用人與挪用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共同挪用公款的行為,所以對使用人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但應注意,如果使用人未參與策劃、未指使行為人挪用公款,僅僅知道使用的是行為人挪用的公款,則不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zhí)業(yè)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驗,熟悉臨潁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臨潁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臨潁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yè)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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