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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老先生與李老太太系夫妻,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王老先生于1997年去世,未留遺囑。李老太太于1999年通過房改政策,以成本價購買了單位分配的“一號房屋”,購房時使用了王老先生31年工齡及自身28年工齡,并享受教師優(yōu)惠,房屋登記在李老太太一人名下。
2011年4月,李老太太與小兒子王丙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3萬余元價格將“一號房屋”出售給王丙,并當日完成過戶。但王丙從未支付房款,李老太太亦未主張。李老太太于2018年去世后,王甲、王乙發(fā)現房屋已被過戶,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
王丙辯稱:房屋系母親個人財產,因自己長期照顧母親,母親自愿將房屋贈與自己,簽買賣合同僅為辦理過戶手續(xù),屬“名為買賣、實為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他還提交了一份2008年的自書遺囑及授權委托書,但兩原告質疑簽名真實性。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確認王丙與李老太太于2011年4月19日就“一號房屋”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該判決意味著房屋產權應回轉至原狀態(tài)(或作為遺產重新分割),王甲、王乙依法享有對父親遺產部分的繼承權。
三、法院說理要點
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齡,對應財產權益屬遺產
雖然房屋登記在李老太太名下,但購房時使用了王老先生的工齡折抵房款,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屬于王老先生的遺產,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包括李老太太及三子)共同繼承。
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含遺產份額的房產,構成惡意串通
李老太太與王丙在明知房屋包含王老先生遺產份額的情況下,未通知其他繼承人,以“買賣”形式將房屋過戶至王丙名下,且無實際付款,實質是規(guī)避遺產分割,損害了王甲、王乙的合法權益。
“名為買賣、實為贈與”不能對抗第三人繼承權
即便雙方真實意思為贈與,但因標的物包含他人遺產份額,處分行為無效。贈與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不能處分屬于其他繼承人的潛在份額。
遺囑真實性存疑,且即使真實,亦不能溯及影響此前處分行為的效力
法院未采信遺囑證據,但即便采信,2008年遺囑也不能證明2011年過戶行為合法,因遺產尚未分割,母親無權單獨處分全部產權。
四、律師辦案心得
本案核心在于打破“房產證寫誰名字就是誰的”誤區(qū)。我們重點圍繞三點展開:
工齡折算的財產屬性: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復函及司法實踐,證明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房形成的財產利益屬于遺產;
惡意串通的認定:強調“零對價過戶+隱瞞其他繼承人”的典型特征,符合《合同法》第52條無效情形;
舉證策略:雖對方提交遺囑,但我們聚焦于過戶行為本身的違法性,而非糾纏于遺囑真?zhèn)危档团e證難度。
最終,法院采納我方觀點,確認合同無效,為后續(xù)遺產析產和繼承奠定基礎。此案也警示:父母想把房給某個子女,必須合法合規(guī),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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