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峰老師逝世,留下來的遺產該怎么繼承?
![]()
深圳彭律師
2026年3月24日,大家都被一則消息刷屏了:“知名升學規劃導師張雪峰因心源性猝死,經全力搶救無效,于當日15時50分在蘇州逝世,年僅41歲。”
一開始,筆者聽到這個消息也和眾多網友一樣不可置信,但隨之而來的公司發布的訃告卻確認了這個事實。筆者和網友們一樣,也覺得心痛可惜,唯愿張雪峰老師一路走好,緬懷。
但隨著張雪峰老師的逝世,網上眾說紛紜的巨額財產問題,也走入大家視線。對于其是否存在巨額遺產的問題,因沒有確切證據筆者不再贅述,但是可以借此機會談談財產繼承的問題。
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很明顯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制度,而且是必須條件生效后才能有效的制度。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也就是說從繼承的優先順序來說:遺贈扶養協議 > 遺囑繼承/遺贈 > 法定繼承。
繼承還包括法定繼承以及轉繼承,這兩者在《民法典》中均有規定,筆者本文不再贅述。
遺產則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不僅僅繼承財產,也會繼承債務。遺產包括被繼承人名下個人合法財產,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以及第三人代被繼承人持有的財產,包括工資、房產、存款等等。但撫恤金、喪葬費、人身保險金(若指定受益人)等不屬于遺產。
遺產也包括被繼承人名下的個人合法債務,但是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在法律規定中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也有一定的順位順序,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中,筆者用表格形象化:
繼承順位
具體類型
第一順位
配偶(僅指現任配偶,一般不包括前妻。但是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位
兄弟易友(包括同父母的兄弟易友、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易友、養兄弟易友、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易友)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基于以上規定,可以明顯看出,如果沒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遺贈,那么張雪峰逝世后的財產就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法定繼承的順位則按照繼承人順位來排序,先是配偶、子女、父母依照比例分割,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會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另外,筆者再談一下對于張雪峰老師名下股權繼承的處理問題。《公司法》第九十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一百六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股份轉讓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均有規定,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如果不繼承要轉讓股權,還得要考慮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綜上所述,大概是繼承的一些基礎問題,其中誰不能繼承或者遺囑種類、要怎么設立遺囑以及遺囑生效的問題在《民法典》中也有規定,本文不再討論。
也祝張雪峰老師一路走好,也愿家屬節哀。也愿各位讀者朋友身體健康,好好愛自己。
聲明: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