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3月27日訊(記者 林堅)證券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的核心自律規則完成首次修訂,行業聲譽管理將迎來一些新變化。3月27日,中證協發布新版《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辦法》,即日起實施。《辦法》于2022年正式啟用,所涉及聲譽管理機制已運行三年。
整體來看,本次在保持六章節整體框架與核心監管邏輯不變的前提下,新增券商先行賠付相關執業聲譽信息豁免條款,成為本次修訂的核心內容。同時,辦法對信息修正概念、信息來源歸集、效力期限界定等內容進行統一與優化,細化自律管理中的報送要求與違規處理梯度,簡化信息公開與查詢的相關界定表述,條款對應更精準、實操性進一步提升。具體來看:
一是落實推進先行賠付工作要求。根據證監會關于依法推進先行賠付工作要求,明確對通過先行賠付機制減輕或消除對投資者違法損害的,相關處罰信息可免于記入執業聲譽信息庫。
二是完善誠信信息來源。根據執業聲譽信息庫上線運行以來的管理實踐,將來源于證監會誠信檔案數據庫的信息調整為會員自行報送,將過渡期有關安排轉化為正式要求。
三是完善誠信信息內容,明確不正當干擾監管執法工作的相關情形。
為何要進行本次修訂?中證協也給出了解釋。《辦法》自2022年發布實施以來,為行業構建市場化的聲譽約束機制奠定了制度基礎,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執業聲譽信息庫為依托,覆蓋行業執業聲譽信息采集、管理、查詢、應用、修復更正等全流程管理機制。本次修訂著眼于落實相關監管精神、總結執業聲譽信息管理實踐等情況。財聯社梳理也發現,本次修訂的所有內容,均圍繞條款表述的精準化、流程的整合化、監管要求的細化化展開。
重點一:新增券商先行賠付行為豁免機制
新版辦法在執業聲譽信息來源章節新增重要條款,為券商先行賠付行為設置執業聲譽信息豁免機制,這也是本次修訂唯一新增的實質性內容。
該條款明確,發行人因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相關券商在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之外,自愿先行賠付受害投資者,且減輕或消除有關違法損害的,可由先行賠付的券商向中證協申請,其與上述違法相關的處罰信息免于記入執業聲譽信息庫。
為何這一調整成為焦點所在?這與實際情況相吻合。近年來,監管層持續強化投資者保護機制建設,新《證券法》已明確先行賠付制度,資本市場改革更是將壓實券商等中介機構責任作為監管重點,康美藥業等典型虛假陳述案件中,券商先行賠付成為化解投資者糾紛、落實中介擔責的重要市場化手段。就在3月27日在博鰲亞洲論壇2026年年會上,證監會首席律師程合紅也提到,將加大先行賠付制度適用力度。
目前來看,新增券商先行賠付行為豁免機制的影響是多重的。綜合財聯社跟蹤觀察,對券商而言,消除了主動參與先行賠付的聲譽顧慮,有望提升在虛假陳述案件中主動賠付的積極性,也實現了獎懲機制的精細化,符合動態調整,讓主動履行社會責任、落實投資者保護義務的券商獲得正向激勵。
對投資者而言,券商賠付意愿的提升將加快虛假陳述案件中的賠償落地效率,讓投資者更高效地獲得實際賠償,切實落實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核心目標,進一步提升中小投資者的市場信心;對資本市場整體而言,將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意識,讓先行賠付這一市場化糾紛解決機制得到更充分的激活。
重點二:新增“賄賂”的不正當手段情形
本次修訂另一個看點是在于“賄賂”兩個字眼。
本次修訂貫徹落實了證監會關于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明確有關違法失信信息。2022年版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最新版本細化為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干擾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被予以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因情節較輕、未受到處罰處理,但被紀律檢查或行政監察機構認定的信息。
重點三:新增報送機制要求,違規處理設梯度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辦法對執業聲譽信息的自律管理要求進行細化,重點完善了自律管理對象的信息報送責任,新增報送機制要求,并對報送違規行為設置梯度化處理方式,可操作性進一步提升。
在報送責任上,新版辦法新增要求,明確自律管理對象應當建立執業聲譽信息報送機制,對執業聲譽信息的報送負主體責任。這一要求在2022版辦法中未作明確,新版辦法則將其納入正式條款,強化行業機構的內部管理責任。
在報送違規的處理上,2022版辦法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報送、更新的,協會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規定報送、更新或者報送信息存在虛假內容的,視情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新版辦法則將其細化為三級梯度處理:
一是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報送、更新的,協會予以口頭提示;
二是仍不報送或者更新的,予以書面提示并視情形要求公司提交書面說明;
三是書面提示后仍違規的,再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重點四:數據庫的信息調整為券商自行報送
新版辦法對執業聲譽信息的來源與歸集方式進行整合,將2022版辦法的五項來源調整為四項,同時統一會員報送信息的時間表述,歸集要求更清晰。
2022版辦法將執業聲譽信息來源分為五類,其中包括從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獲取特定誠信信息、協會作出或認定信息的記入、會員報送特定信息、監管與自律組織信息交流獲取等。
新版辦法對上述內容進行重新劃分,將原從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獲取的信息,整合至會員報送的范疇內,協會作出或認定的信息、會員報送的信息項數相應調整,原通過監管與自律組織信息交流獲取信息的條款則保持不變。
在會員報送信息的時間要求上,2022版辦法區分“自收到或者知悉相關決定之日起”“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兩種情形,新版辦法將其統一表述為“自收到或者知悉相關決定,或者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時間要求未發生實質變化,僅表述更簡潔,避免實踐中的理解偏差。
除上述調整外,新版辦法保留了2022版辦法中協會作出或認定信息需在5個工作日內記入、會員報送信息需經協會復核通過后記入的核心要求,信息錄入的核心流程與時間節點未作改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