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2月15日,汪某因反酸、噯氣2年余,到A醫院處就診,行胃鏡檢查,診斷:1.淺表性胃炎 2.腸息肉。
2020年2月26日上午9時許,汪某至A醫院處,全身(靜脈)麻醉狀態下行胃腸鏡檢查+腸息肉切除術。術中汪某突發心跳呼吸驟停。A醫院即行心肺復蘇、靜脈注射搶救藥物等治療。期間檢驗報告顯示,動脈血氣:血鉀2.69mmol/L,靜脈血鉀3.03mmol/L,A醫院給予補鉀治療。后汪某自主循環恢復,但仍處于昏迷狀態。12時許,汪某轉入病房,辦理住院手續,主要診斷:心臟停搏復蘇成功;其他診斷:心律失常、低鉀血癥、慢性胃炎。
同日下午14時許,經汪某家屬要求,A醫院醫生護送下,120轉B醫院進一步診治。B醫院入院診斷:心肺復蘇術后,繼發性癲癇,缺血缺氧腦病?
此后,汪某先后在B醫院、C醫院住院治療。
【維權過程】
經汪某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醫學會對本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經多輪證據交換、溝通,A醫院明確無法提供監護儀監測信息。2020年8月19日,醫學會以搶救記錄存疑、A醫院未提供證據消除質疑、病史材料未收齊為由,明確無法組織本案醫療損害鑒定。
后續,一審法院委托司鑒中心就“汪某傷情的傷殘等級、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護理依賴”進行鑒定。得出鑒定意見:汪某在腸鏡檢查中突發心跳停止后出現缺血缺氧性腦病,目前處于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已構成一級傷殘;傷后可予以休息、營養、護理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汪某目前處于植物生存狀態,為完全護理依賴。
考慮到A醫院作為專門的醫療機構,具有高度專業性,應當認識到監測信息對案涉醫療糾紛的重要性,妥善保管該監測信息;客觀上,監護儀始終處于A醫院控制之下,A醫院也具有妥善保管該監測信息的能力,但A醫院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提供監護儀監測信息,致醫療損害鑒定無法進行,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一審法院推定A醫院搶救措施未能達到完全、及時、有效的效果,存在醫療過錯,且與汪某缺血缺氧性腦病、目前處于植物狀態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考慮到汪某術中突發情況原因尚未明確、A醫院的搶救措施客觀上確實避免了更為嚴重的死亡后果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確定A醫院對汪某的損害后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司法裁判】
根據責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決:A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汪某各項費用合計113萬余元。
【律師釋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就案涉搶救記錄、監護儀監護記錄的爭議,是否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本案中,汪某離開胃腸鏡室后不足3小時即轉運B醫院治療,期間形成的搶救記錄雖有瑕疵,綜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瑕疵系因A醫院主觀上故意偽造、篡改所致。但是,搶救記錄上的時間節點、先后順序與監控視頻、檢查報告、心電圖等客觀材料存在矛盾之處,且A醫院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其應當承擔相應不利的訴訟后果。
來源:裁判文書網、西南醫法、醫心二用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