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的劉先生2024年12月從售房者郝某那里購買一套二手房,其中購房合同中規定“該房屋在其本人持有期間,在房屋本體結構內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但當劉先生一家準備對這套二手房裝修時,他們才從鄰居口中得知在郝某居住期間,該房屋曾發生過墜樓死亡事件。劉先生隨后將郝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退款。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此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同時郝某需賠償劉先生貸款利息、稅費、中介費、裝修定金等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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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資料圖片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后查明,2024年12月,售房人郝某與劉先生及中介方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56萬元的價格出售無錫一套41平方米多的房子。在合同中,明確寫有“售房者承諾,該房屋在其本人持有期間,在房屋本體結構內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殺、他殺等)。如果售房者在簽訂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項隱瞞真實情況的,售房者及購房者雙方確認,因售房者之欺詐行為,使得購房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購房者有權依法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及相關協議并追究售房者相應責任”。
據劉先生陳述,去年1月起,他陸續將首付及公積金貸款交給郝某,劉先生也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明,并向裝修公司繳納了1萬元的裝修定金。但是就在房屋裝修時,劉先生從鄰居那里得知該房在郝某居住時曾發生過有人跳樓死亡事件,屬于“兇宅”。
據公安部門提供的資料顯示,該房屋確實曾在2020年7月發生過跳樓自殺事件,跳樓者后被確認死亡。
法院審理后認為,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雖不構成對房屋本身使用的障礙,但會影響使用人心理,影響房屋的市場價值。售房者出售案涉房屋時明確知曉案涉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實,且應當知曉該事件對買受人的購買意愿、房屋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經中介詢問及合同條款確認,郝某均未將該事件如實告知,對此作出披露,致使劉某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與其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因此取得以市場價格出售案涉房屋的利益,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構成欺詐,買受人有權予以撤銷。故劉某要求撤銷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雙方于2024年12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無錫市存量房買賣合同》,郝某返還劉先生的購房款56萬元,此外,郝某還需賠償劉先生貸款利息6249.47元、稅費5600元、中介費6000元、裝修定金10000元、律師費40000元等。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編輯 楊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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