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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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張某與李某于2022年通過朋友介紹相識戀愛,2023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張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李某情緒激動,多次公然對張某進行威脅、恐嚇,甚至揚言已準備極端手段,讓她“后悔一輩子”。庭審后,李某又多次、不斷向張某發送騷擾、威脅短信。張某因此持續處于恐懼之中,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庭審中李某的威脅言論、后續騷擾的通訊記錄(短信/錄音等)、報警回執及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李某的多次恐嚇、威脅等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張某的正常生活,屬于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精神暴力。張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禁止李某對張某實施毆打、威脅、辱罵行為;禁止李某接觸、騷擾、跟蹤張某。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離婚訴訟中的適用標準,即婦女的人身安全權益受法律剛性保護,不以發生實際暴力行為為唯一前提。當存在足以使人相信會產生現實危險的威脅、恐嚇時,受害婦女即可依法尋求司法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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