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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丈夫再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買了一套限價商品房。
購房時,把前妻所生女兒列為“家庭申請成員”,才獲批兩居室資格。
丈夫去世前立遺囑:“房子全歸現任妻子。”
繼女卻起訴:“沒有我的戶口和年齡,你們只能買一居室!我有權分房!”
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妻子,但她需支付繼女88萬元補償款——遺囑有效,但限價房有人身屬性。
2009年,李先生與張某結婚(李先生系再婚)。
他與前妻育有一女李某1,當時已滿10歲,為北京戶籍。
2012年,李先生作為申請人,以“家庭三人”(李先生、張某、李某1)名義申請限價商品住房。
因李某1年滿10歲,符合“異性單親家庭可購兩居室”政策,成功獲批一號房屋(76平米)。
購房總價73.9萬元,首付款22.9萬元由張某刷卡支付。
2013年,李先生、張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向乙銀行貸款50萬元。
房屋于2016年登記在李先生一人名下。
2013年9月15日,李先生立下遺囑:
“2012年所購一號房屋,屬于我的份額全部遺留給張某,其他人無權主張。”
一個月后,李先生去世。
此后,張某獨自償還房貸至今。
2024年,李某1起訴,主張:
“我是家庭申請成員,沒有我,你們只能買一居室!我對房屋享有權益,不能全歸她!”
張某反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出示遺囑、見證人、視頻等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一號房屋雖登記在李先生名下,但屬“家庭共同申請”的限價房。
限價房具有保障性和人身依附性;
李某1作為未成年子女被列入申請家庭,使該戶獲得兩居室資格;
購房后,李某1也喪失再次申請保障房的資格;
→ 李某1對房屋享有一定財產權益,不能僅按出資或登記認定歸屬。
第二,遺囑合法有效。
李某1認可遺囑簽名真實性;
遺囑形式為代書+打印,但有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視頻佐證;
李某1已成年,不屬于“必須保留必要份額”的未成年人;
→ 李先生對其自有份額的處分有效,應由張某繼承。
第三,房屋應整體分割,歸張某所有。
張某長期居住、獨自還貸,對房屋貢獻大;
綜合出資、資格、政策、居住等因素,酌定李某1享有約24%權益(88萬÷365萬);
判決房屋歸張某,由其支付李某188萬元折價款,剩余貸款由其承擔。
這起案件揭示兩個關鍵規則:
限價商品住房雖登記一人名下,但若以家庭名義申請,其他成員可能享有隱性權益;
遺囑可處分個人份額,但不能剝奪其他共有人基于政策享有的利益。
作為處理過大量保障房繼承糾紛的律師,我們建議:
申請限價房時,務必明確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未來產權安排;
若希望排除子女權益,應在購房后通過協議或贈與明確;
遺囑雖有效,但無法覆蓋非遺產部分的權益。
法律既尊重遺愿,也保護政策賦予的公平。
如果您正面臨“限價房被子女主張份額”“再婚家庭房產繼承沖突”或“保障房資格引發的權屬爭議”,請立即咨詢專業律師。此類案件高度依賴政策解讀與證據組織,切勿自行處理。
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限價房、經適房、共有產權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繼承與分割糾紛。歡迎來電獲取一對一解答。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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