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實現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拒不執行行為不僅影響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還影響了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因此,利用刑事手段處罰拒不執行行為成為了大家關注的重要解決方案。本期,我們就拒執行為涉及刑事處罰相關問題進行梳理,與讀者分享。
虛假報告財產被拘留后仍拒不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閱讀提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了四種“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規定了“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那么何種行為能夠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呢?本期,我們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分析上述法律問題。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有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應當認定為“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的情形。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情簡介
一、2015年8月18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響水縣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徐某某及平湖市綠潔再生油脂加工廠于2015年9月10日前給付陸某某投資款80萬元。2016年5月10日,響水縣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2016年5月11日,響水縣法院要求徐某某對其個人財產情況進行申報,徐某某對其領取的拆遷補償款約224萬元的去向作出虛假申報。
三、2016年9月21日、10月5日,響水縣法院因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分別將其拘留十五日,但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
四、2017年5月9日,響水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徐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五、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徐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認為,徐某某在執行過程中獲得大額拆遷補償款,但其將拆遷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義務,同時虛假申報個人財產,在執行法院對其實施兩次拘留后仍不履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我們認為,判斷徐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審查了以下要件。
一、主體上需為特殊主體。必須為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或者是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徐某某為有義務執行裁定的人。
二、主觀上需為故意。徐某某明知該裁定已經生效而故意不執行裁定。
三、客體上為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不得抗拒執行。維護判決、裁定的執行,就是維護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上需實施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徐某某虛假申報個人財產,在執行法院對其實施兩次拘留后仍不履行,致使裁定無法執行,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相關問題,總結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認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
228.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21號)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7〕29號)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法院判決
以下為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徐某某對其領取的拆遷補償款的去向作出虛假申報。并且因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分別被響水縣法院拘留十五日,但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來源
《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七)(現有檢索結果顯示該案文書未公開)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指使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一:《楊建榮等交通肇事、妨害作證、非法行醫、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8刑終33號】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建榮、顏愛英為了避免自身房產在民事訴訟中被法院拍賣執行,楊建榮、顏愛英多次找到朋友姜雪富,勸說姜幫忙,欲將涉案房產抵押給姜。姜雪富在自己和楊建榮夫妻的真實債務僅為30余萬元的情況下,由楊建榮出具了共計300萬元的借條給姜,同時姜出具了一張300萬元的收條給楊建榮、顏愛英,以抵銷該300萬元的債務。后楊建榮、顏愛英及姜雪富以該筆虛構的300萬元債務,于2015年2月25日辦理了抵押登記,姜雪富為楊建榮所有的涉案房產的抵押權人,姜雪富在法院執行人員了解情況時表示300萬元債權真實,導致涉案民事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到位。楊建榮、顏愛英一直隱瞞其有能力執行卻以虛構高額債務為名將涉案房產轉移的真相,又指使姜雪富按事先預謀在人民法院面前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其實際財產狀況,致使涉案判決長期無法執行。楊建榮、顏愛英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二:《宋招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二審刑事判決書》【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刑終896號】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院多次上門勸說和釋明,截止到2019年12月27日,劉某2戶仍拒不執行相關生效判決、裁定,拒不騰空土地。期間,宋招春伙同他人采取在家中頂樓搭建瞭望棚觀察強拆行動、站在家中樓頂以跳樓相威脅、聚集退伍老兵到家中等手段對抗執行。2019年11月,宋招春購買了汽油,灌入空的百威啤酒瓶制造了8個“汽油瓶"放置在家中頂樓平臺處,意圖在法院強拆行動時使用,以達到阻止強拆的目的,宋招春還在家中頂樓平臺處放置了內裝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1個。宋招春伙同他人,采用威脅、聚眾等方式,拒不在限期內騰地,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三)、(五)項,宋招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三:《劉國華、耿長利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3刑初5號】
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認為,針對武某訴被告人耿長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一審判決用被告人耿長利被法院查封的鐵精粉償還其所欠武某的欠款人民幣500000元及利息。在訴訟期間,應武某的保全申請,法院查封了耿長利所有的鐵精粉。但耿長利為償還其所欠李平的人民幣1000000元的債務,與劉國華經過預謀,二人多次找到武某并請求她向法院申請解除對鐵精粉的查封,由二人進行變賣,并謊稱將變賣的價款優先償還所欠武某的本金及利息。武某信以為真,遂于2014年11月28日與耿長利、劉國華到法院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由劉國華負責將解封的鐵精粉變賣,并償還耿長利所欠武某的本金及利息。2015年2月4日,耿長利與劉國華將鐵精粉變賣得款人民幣1100000元,并全部用于償還耿長利所欠李平的本金及利息。以致造成武某申請執行一案不能執行。法院認定耿長利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四)項,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4、扣押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并且未經法院允許,將查封廠房出租給他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四:《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商刑終字第208號】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民權縣人民法院(2013)民民初字第897號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負有履行義務的利金制衣公司、宋某某沒有按照判決書限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民權縣法院執行人員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時,宋某某對執行人員進行辱罵并將執行人員鎖在廠內不讓出門,致使執行受阻。宋某某未經法院允許,私自將利金制衣公司查封的廠房出租給他人,并收取10萬租金,收取租金后未主動履行法院判決,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原審判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量刑適當。宋某某及辯護人的辯解理由未提供證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圍堵執行車輛,圍毆法院執行人員,搶奪執行器械,毀損執行人員服裝,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五:《陜西錦泰魔芋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二審刑事裁定書》(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3刑終270號)
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單位)魔芋公司將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保全的魔芋粉抵押給他人,轉移執行財產,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關閉廠區大門,圍堵法院執行車輛,圍堵、毆打法院執行人員,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晏春安、潘春明身為上訴人(原審被告單位)魔芋公司的副總經理,帶人沖擊執行現場,對法院執行人員圍攻、毆打,搶奪執行器械并造成電警棍丟失,撕扯法院執行法警警服并造成警服損壞,圍堵執行車輛,阻礙執行車輛離開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晏春安、潘春明系上訴人(原審被告單位)魔芋公司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晏春安、潘春明的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原審被告單位)魔芋公司、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晏春安、潘春明所犯罪名均成立。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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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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