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盜竊罪中數額巨大與減半認定情形并存時的法律適用
——張某盜竊案
入庫編號2023-05-1-221-003 / 刑事 / 盜竊罪 /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 2014.08.01 / (2014)南刑二初字第0099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行為人盜竊的數額已滿足數額巨大的標準,又具有減半認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直接以盜竊數額巨大標準確定刑格,減半情節作為酌定情節考慮。具體而言,完整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需綜合考量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盜竊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造成的主要社會危害是財產損失,將數額作為盜竊罪的主要定罪量刑標準合乎法益保護原則。但數額僅是其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之一,不能涵蓋諸如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犯罪情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節所體現出的社會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列舉的特殊減半情節,即使不能作為確定量刑起點和法定刑的依據,也應當作為宣告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關鍵詞
刑事盜竊罪 數額巨大 減半情節 酌定情節 宣告刑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張某至無錫市某醫院心肺大樓5樓62號病床所在房間內,趁他人熟睡之機,盜竊得陪護父親住院治療的戴某明的皮包1只,內有人民幣53 000元。盜竊后,張某攜款離開無錫至上海,在上海將該人民幣53000元存入自己的銀行卡。2014年3月14日,張某又至湖南省懷化市某醫院行竊時被抓獲。次日,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決定對張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8日,張某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因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張某被釋放。同日,張某被移交給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張某人民幣53000元并已發還戴某明。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南刑二初字第009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張某雖未自動投案,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在醫院內盜竊病人親友財物,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適用法律正確,指控成立。綜合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5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第264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第14條
一審: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2014)南刑二初字第0099號刑事判決(2014年8月1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調整
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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