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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山西廣播電視臺記者到山西晉中榆次區某駕校進行采訪,在與駕校相關負責人溝通學員馬女士退款事宜期間,該駕校原股東王某阻止記者采訪拍攝并要求刪除視頻,對記者言語威脅、恐嚇,搶奪話筒、按壓攝像儀器,致攝像機遮光罩損壞,隨后記者在現場報警,當地派出所依法對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又見記者正常采訪遭遇暴力阻撓。雖說記者沒有遭遇毆打、沒有受傷,但遭遇語言威脅,采訪設備被損壞,問題不小、性質不輕,施暴者受到行政拘留七日之處罰,是咎由自取、應有之義。如果復盤這一事件,就會發現,本該是很容易處理的事情,卻演變為一起暴力阻撓采訪的公共事件,涉事駕校及施暴者犯了不少常識性錯誤,有關各方要汲取教訓。
現實中,學員在駕校報名并付費后,因故沒有去學車或者沒有去考駕照,進而協商退費,這是比較常見的現象。按說,上述駕校應該根據馬女士實際情況(學車兩次但因懷孕生子沒有去考)和合同約定,雙方協商退費。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通過司法渠道解決。但涉事駕校卻以馬女士報名費交到此前駕校領導手中為由,不積極配合退費,才有后來沖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涉事駕校依據該條款痛痛快快履行退款義務,事情就簡單多了,不會節外生枝,那么后來的沖突就可以避免。事后雖然駕校退還1700元,但演變為一起沖突事件,對駕校聲譽、形象傷害不小,很遺憾。
施暴者王某突然沖出來阻撓記者采訪,是對記者采訪權、輿論監督權以及公眾知情權的粗暴干涉。此前,阻撓記者采訪的事件發生過不少,施暴者基本都受到依法懲罰,這是法律和執法機關對社會正義的守護。但王某卻沒有汲取教訓,還損壞了記者采訪設備,性質更惡劣。在受到拘留七日處罰外,賠償相關損失是逃不掉的。綜合算賬,“因小失大”。
也就是說,王某為自己的“無知”、沖動、囂張,付出了比退學費更多的代價。這其實是不該犯的常識錯誤、低級錯誤。因為從《憲法》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都有明確規定。另外,在人人都有攝像頭和麥克風的今天,任何企圖阻撓記者采訪行為都是愚蠢的,原因是即便阻止記者攝像頭拍攝,但阻止不了其他人手機拍攝。
這一事件再次暴露出記者正常采訪仍面臨不少阻力,粗暴阻撓采訪只是阻力之一,此外還有不少“軟阻力”,比如讓記者采訪函件或提綱“石沉大海”,或面對記者采訪閃爍其詞,都是對記者采訪權的不尊重,對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無視,也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傷害。因此,包括駕校在內的各企事業單位,都應提升“輿論素養”,不犯常識性錯誤。
簡言之,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應該站在輿論正當監督對立面,以暴力方式對抗輿論監督更不可行,否則,就有可能付出法律、聲譽等代價。上述事件發生后,晉中市區兩級交通部門,組織了區域內15家駕校負責人,召開警示教育大會,通報了上述事情詳情,此舉非常及時、有必要。這實際上就是警示駕校負責人汲取教訓,提升輿論監督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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