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代光勝 李玲昊)施工現場遺留渣土、雜物不及時清理,極易引發人身傷害糾紛。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污水改造項目渣土遺撒致村民摔傷案,依法厘清侵權責任,既守護群眾合法權益,也警示施工單位嚴守安全管理義務,筑牢出行安全防線。
某公司承建北京市順義區某村污水改造項目,2023年11月9日,該村村民黃某外出時,踩中該項目施工現場遺撒的渣土摔倒受傷。事發后,黃某送醫治療,被診斷為軟組織損傷,左側踝關節骨折。黃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45250.28元。某公司辯稱他們主體不適格,導致黃某摔傷的渣土是黃某在自家院內挖溝產生的,自身并非直接侵害責任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雖未提交直接證據證明摔倒的直接原因,但在黃某提交的錄音中,某公司讓黃某將因受傷發生的費用票據留存好以備協商;且某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導致黃某摔傷的渣土是黃某自家產生。結合黃某提交的照片可知,涉訴現場有遺撒的渣土,考慮到某公司系涉訴村落污水改造項目的承接人,法院依法確認某公司遺撒的渣土系導致黃某摔傷的原因,故法院對某公司辯解稱主體不適格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因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渣土遺撒導致黃某受傷,且未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及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故某公司應對由此給黃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侵權責任。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外出經過渣土時,理應預見或者發現潛在的危險,但黃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保障自身安全,致使發生了事故,故黃某對自身損失亦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適當減輕某公司的賠償責任。
綜上,某公司為本案中適格的賠償義務人,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對于損害后果發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最終判決某公司賠償黃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27000元,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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