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針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營運損失賠償訴求。承辦法官秉持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耐心釋法明理,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侵權方當場履行賠償義務,既高效化解了矛盾糾紛,又切實維護了營運車輛車主的合法財產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25年12月21日,被告余某某駕駛大型客運汽車在道路上行駛,遇原告孫某某駕駛小型新能源汽車(網約車)同車道同方向行駛,因余某某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輛車追尾相撞,造成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余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送至維修廠檢修,共計停運三日。孫某某依靠該營運車輛維持生計,車輛停運期間徹底無法開展營運業務,每日租金、人工成本照常支出,營運收入完全中斷,遭受了實實在在的經濟損失。孫某某多次與余某某溝通,要求其承擔車輛維修費用及停運期間的合理營運損失,可余某某始終認為營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法定賠償范疇,且保險公司亦不予理賠,因此拒不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雙方多次協商均不歡而散,矛盾始終無法化解,無奈之下,孫某某將余某某及客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梳理案件證據材料,仔細核對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營運資質證明、維修清單、停運時長證明及營運收入流水等關鍵證據。調解過程中,余某某依舊以“營運損失非直接損失”為由拒絕賠償。承辦法官并未簡單駁回其觀點,而是向余某某耐心釋法,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交通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屬于法定財產損失范疇,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同時,也核減了孫某某所主張的營運損失數額,僅確定了其因停運而產生的合理損失。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余某某當場向孫某某支付了停運三日所遭受的營運損失共計2000元。孫某某得到賠償款后,當場撤回起訴,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財產損害糾紛得以快速、圓滿化解。
營運車輛作為經營性工具,停運損失是車主的直接經濟損失,受法律保護,侵權方切勿以“間接損失”為由逃避賠償責任。同時,營運車主在維權時,需妥善保存營運資質、維修記錄、停運時長、收入流水等證據,依法理性主張權利。
來源:指尖新聞
作者:王丹
編輯:劉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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