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葬親人卻遭遇“一墓二賣”,甚至售墓方全無經營資質,無疑是對逝者家屬的二次傷害。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例,以公正判決為群眾守住“身后心安”。
李某為安葬親屬,與某公墓的實際經營者王某簽訂了《公墓骨灰安放設施使用協議書》,并依約向公墓的公共賬戶支付了公墓費及管理費4.9萬元。但幾個月后某村委會工作人員告知李某公墓因違規私建,已無法下葬,李某查看后又發現自己購買的墓地已被第三人下葬。墓地無資質經營且無法交付,李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退還已支付的公墓費及管理費4.9萬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公墓未取得合法經營資質,與原告簽訂的《公墓骨灰安放設施使用協議書》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原告已依約支付4.9萬元款項,且并未實際使用涉案墓地,故相關合同款理應退還。
關于退款主體,法院經審理核實,公墓并非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李某無法向其主張權益。法院向民政局致函,回函表示本案王某承認在未取得土地建設部門或者民政部門審批手續情況下,私自建設該公墓,其系某公墓的實際控制人,根據回函可以認定王某系某公墓的實際控制人,故李某主張王某退還其款項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通訊員/劉彥言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杰
編輯/劉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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