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不刻名,必須充分尊重權利人的自愿自主選擇,墓碑不能成為“情感綁架”的道具。情理之中須有法理邊界,傳統(tǒng)之下要見個體尊嚴
清明將至,有兩則關于墓碑刻名字的案件引人關注。
一則據(jù)新聞晨報報道,林女士離婚多年后,發(fā)現(xiàn)前夫何先生未經(jīng)允許,將她的姓名以“兒媳”身份刻在前婆婆墓碑上,林女士起訴維權,要求“除名”;另一則來自長沙開福法院消息,羅女士的父親離世后,弟弟沒第一時間通知羅女士,且墓碑上遺漏了她的姓名,羅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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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jù)長沙開福法院
兩人訴求截然相反,但依法維權意識都很堅定:林女士認為婚姻關系結束意味著她不再是何家兒媳,對方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權,也給她造成精神困擾。打官司撇清這層早已解除的身份關系,是重申個體權利與尊嚴。
而羅女士一案中,她所主張的祭奠權屬于人格權范疇。自然人去世后,近親屬參加喪葬儀式是傳統(tǒng)習俗,也是生者致哀的主要方式之一。作為直系血親,其要求在亡父墓碑上加名,同樣關涉人格尊嚴和人格平等。
兩起事件對比來看,除了刻名“一減一增”訴求的顯性差異,兩案還存在相通之處。比如,都存在原告知情權被粗暴忽略的情況,被告“先斬后奏”,以“既定事實”玩情感綁架那一套。但凡事先溝通一下,是否就不至于鬧到如今對簿公堂的局面?
無論是認為“前婆婆與前兒媳關系親近、成全老人遺愿”,還是辯稱“不把姓名刻入墓碑是母親的意愿”,都屬于蒼白辯解,還企圖利用情感施壓,實際上都不能減輕對當事人知情權和人格權的侵犯。
好在案件的結果都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林女士與前夫雙方達成了“除名+補償”的調解方案,羅女士得以在父親的墓碑上加名,且獲得一定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類案件的發(fā)生,反映了傳統(tǒng)喪葬習俗與現(xiàn)代人格權利之間的沖突,這一現(xiàn)象應得到正視。刻不刻名,必須充分尊重權利人的自愿自主選擇,墓碑不能成為“情感綁架”的道具。情理之中須有法理邊界,傳統(tǒng)之下要見個體尊嚴。
當然,關于人格權保護與祭奠權維護,有時也需要消除橫亙在家庭中間的心理之坎。親屬間互諒互讓、相互尊重,合法、合情、合理地祭奠先人,才能讓逝者安息、生者安寧。
紅星新聞評論員 李曉亮
編輯 趙瑜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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